用户名 密码
记住我
加入收藏
全国站 [进入分站]
发布免费法律咨询
网站首页 法律咨询 找律师 律师在线 律师热线 法治资讯 法律法规 资料库 法律文书
   您的位置首页 >> 判裁案例 >> 案例正文

原告李XX与被告实佳益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案

当事人:   法官:   文号:西安市未央区人民法院

原告李XX,男,X年X月X日出生,汉族,无业,住西安市X区X号楼X-X-X,公民身份号码(略)。

被告陕西实佳益置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实佳益公司),住所地:西安市X区X街X号,注册号(略)。

法定代表人李某,该公司总经理。

原告李XX与被告实佳益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李XX到庭参加了诉讼。被告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应诉,本院依法缺席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其系被告职工并担任公司副经理职务,被告一直按法律规定为其缴纳医某、失某、养老等社会保险。但2008年8月开始被告对其停办三金,后其向西安市X区劳动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要求被告补缴2008年8月至今的社保金;续交上述费用。该裁决书生效后,被告向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该院作出裁定撤销了该仲裁裁决,准许原告就该劳动争议事项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现提起诉讼,要求被告补办2008年8月至今的社保手续;续交上述社保费用。

被告未向本院提交法定代表人及委托代理人手续,但提供材料及声明称,原告调入其公司时的手续及身份是虚假的,在其发现后就做出了将原告退回原单位的决定。故双方已无劳动关系,不应再为原告继续缴纳社会保险。被告公司营业执照多年未年检,已被工商局吊销,被告职工多人已领取失某证书。

经审理查明,原告于2003年12月29日调入西安市X区蔬菜公司工作,2006年6月30日该公司改制为被告公司。被告自2004年1月1日起为原告办理缴纳养老、医某、失某等社会保险,其中医某、失某保险缴纳至2008年8月,养老保险缴纳至2008年7月,此后未再办理原告的社保手续。原告后向西安市X区劳动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该委以公告方式送达被告并作出生效裁定,后被告向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该院撤销了该仲裁裁定,并准许原告就劳动争议事项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原告诉至西安市X区人民法院,要求被告补缴2008年8月至今的社保金;续交上述费用。该院经审查,认为本案归本院管辖,遂移送至本院。审理中查明,被告曾因劳动关系争议于2008年诉至西安市X区人民法院,请求驳回原告要求安排工作及支付2007年11月、12月工资2000元;驳回原告要求从2008年10月起由被告给原告发放最低工资75%生活费的请求。西安市X区人民法院作出判决:由被告立即安排原告工作;被告按西安市当年最低工资标准的75%支付原告李XX生活费至安排工作时为止;被告支付原告李x年11月、12月欠发工资2000元。被告不服上诉至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该院作出驳回上诉,维持原判的生效判决。被告为该案又向陕西省高级人民法院申请再审,该院作出驳回再审申请的裁定。审理中,因被告不同意调解,致调解无果。本院向被告送达开庭传票,被告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应诉,本院依法缺席审理。

上述事实,有社保缴费清单、民事判决书、民事裁定书、仲裁裁决书、庭审笔录等证据附卷佐证,且经当庭质证、认证,可以作为本案的事实依据。

本院认为,原、被告之间存在劳动关系,已经生效的法律文书确认。作为用工单位,被告理应为原告办理社会保险手续,按社保有关规定承担社保费用。原告据此主张该项权利,依法应予支持。被告营业执照虽被吊销,但不影响其诉讼主体资格。被告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应诉,本院依法缺席审判。综上所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七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陕西实佳益置业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一个月内为原告李XX办理2008年9月至2011年3月底的医某及失某社保手续,办理2008年8月至2011年3月底的养老社保手续,按照社保有关规定缴纳费用。

本案受理费10元(原告已预交),现由被告承担,于本判决生效后一个月内给付原告。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陕西省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长樊涛

人民陪审员杨建国

人民陪审员王静

二0一二年四月十二日

书记员权伟



==========================================================================================

为尽量避免给当事人造成不良影响,经当事人本人申请110.com将对文章内容进行技术处理,点击查看详情
==========================================================================================
发布免费法律咨询
没找到您需要的? 您可以 发布法律咨询 ,我们的律师随时在线为您服务
  • 问题越详细,回答越精确,祝您的问题早日得到解决!
温馨提示: 尊敬的用户,如果您有法律问题,请点此进行 免费发布法律咨询 或者 在线即时咨询律师
广告服务 | 联系方式 | 人才招聘 | 友情链接网站地图
载入时间:0.03300秒 copyright©2006 110.com inc. all rights reserved.
版权所有:110.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