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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东芝电梯(沈阳)有限公司与被告鞍山富田置业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

当事人:   法官:   文号:鞍山市铁东区人民法院

原告:东芝电梯(沈阳)有限公司。住所地:沈阳市浑南新区X路X号。

法定代表人:松原和则,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王雪春,辽宁法德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鞍山富田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鞍山市铁东区X街X号。

法定代表人:万某某,经理。

委托代理人:陈某,男,汉族,X年X月X日出生,该公司法律顾问。现住所(略)。

案由:买卖合同纠纷

经审理查明:2007年4月23日,原告与被告签订了《电梯销售合同》及《电梯安装》协议,约定原告向被告销售电梯2台,被告向原告支付电梯设备款x元、安装费x元、运输费4200元,共计x元。2007年7月31日,原告与被告再次签订了《电梯销售合同》及《电梯安装》,约定原告向被告销售电梯2台,被告向原告支付电梯设备款x元,安装费x元、运输费2200元,共计x元。合同签订后,原告按约履行了合同义务,被告也支付了部分货款,但尚欠x元。原告经多次催要,被告未予支付,故诉至法院,请求判令被告支付电梯欠款x元及相应利息,并承担本案诉讼费用。

本案在审理过程中,经本院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

一、被告鞍山富田置业有限公司于本调解书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给付原告东芝电梯(沈阳)有限公司欠款x元。

二、如被告未按上述约定期限给付欠款,利息应按原告的诉讼请求正常计算至给付之日止。

三、关于原告要求被告返还扣留的曳引机问题,待双方庭后核实后另行解决。

案件受理费1621元,减半收取811元,由原告负担。

上述协议,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

本调解书经双方当事人签收后,即具有法律效力。

审判长赵丽玲

人民陪审员徐媛

人民陪审员马明霞

二0一0年六月二十五日

代理书记员阚红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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