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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某与赵某赔偿纠纷一案

当事人:   法官:   文号:西安市新城区人民法院

西安市X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2)新执二字第X号

申请执行人王某,男,X年X月X日出生,汉族,个体运输司机,住(略)。

被执行人赵某,男,X年X月X日出生,汉族,个体运输司机,住(略)。

王某与赵某赔偿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09)新民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权利人王某于2012年3月27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已依法受理。

本案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赵某与申请人王某自愿达成和解协议,并已按协议履行了全某义务,现该案执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三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院作出的(2009)新民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书执行终结。

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吴利平

审判员舒四来

审判员吴建平

二0一二年三月三十日

书记员王某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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