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陈某戊等七人滥伐林木一案一审刑事判决书

当事人:   法官:   文号:河南省中牟县人民法院

河南省中牟县人民法院

公诉机关河南省中牟县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陈某戊,男,X年X月X日出生。曾因犯破坏电力设备罪、盗窃罪被本院判处有期徒刑三年零六个月,于1992年8月8日被刑满释放。

被告人刘某己,男,X年X月X日出生。

被告人徐某庚,男,X年X月X日出生。

被告人徐某辛,男,X年X月X日出生。

被告人陈某壬,男,X年X月X日出生。

被告人刘某癸,男,X年X月X日出生。

上列六被告人因涉嫌犯滥伐林木罪,于2011年10月9日被中牟县森林公安局刑事拘留,又先后于2011年10月12日、2011年12月26日、2012年4月26日被中牟县森林公安局、中牟县人民检察院、本院取保候审。

被告人刘某某,男,X年X月X日出生。因涉嫌犯滥伐林木罪,先后于2011年10月17日、2011年12月26日、2012年4月26日被中牟县森林公安局、中牟县人民检察院、本院取保候审。

河南省中牟县人民检察院以牟检刑诉(2012)X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陈某戊、刘某己、徐某庚、徐某辛、陈某壬、刘某癸、刘某某犯滥伐林木罪,于2012年4月26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中牟县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高帅兵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陈某戊、刘某己、徐某庚、徐某辛、陈某壬、刘某癸、刘某某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中牟县人民检察院指控,2011年10月8日、10月9日,被告人陈某戊、刘某己、徐某庚、徐某辛、陈某壬、刘某癸、刘某某在未经林业主管部门批准的情况下,擅自用油锯将其购买的位于中牟县X村南、公路西侧的25棵杨树进行采伐。经中牟县林业技术推广站鉴定,被伐杨树活立木蓄积为16.8013立方米。

案发后,被告人刘某某于2011年10月17日主动向公安机关投案。

上述事实,七被告人在开庭审理的过程中均无异议,且有证人王某某、王某某的证言,中牟县森林公安局现场勘查笔录,中牟县林业技术推广站林木林地技术鉴定书,到案经过,户籍证明,扣押物品清单,张庄派出所证明,本院(1990)牟法刑字第X号刑事判决书,河南省郑州监狱释放证明等证据予以证明,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陈某戊、刘某己、徐某庚、徐某辛、陈某壬、刘某癸、刘某某违反森林法的规定,滥伐林木16.8013立方米,数量较大,其行为已构成滥伐林木罪。公诉机关指控七被告人犯滥伐林木罪的事实清楚、证据充分,本院予以支持。根据刑法的规定,对七被告人应在“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的量刑幅度内判处刑罚。被告人刘某某能够主动投案且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系自首,依法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陈某戊、刘某己、徐某庚、徐某辛、陈某壬、刘某癸能够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依法可以从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五条第二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三款,第五十三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人陈某戊犯滥伐林木罪,判处罚金人民币5000元。

(罚金已缴纳。)

二、被告人刘某己犯滥伐林木罪,判处罚金人民币5000元。

(罚金已缴纳。)

三、被告人徐某庚犯滥伐林木罪,判处罚金人民币5000元。

(罚金已缴纳。)

四、被告人徐某辛犯滥伐林木罪,判处罚金人民币5000元。

(罚金已缴纳。)

五、被告人陈某壬犯滥伐林木罪,判处罚金人民币5000元。

(罚金已缴纳4000元,剩余1000元于判决生效之日起一个月内缴纳。)

六、被告人刘某癸犯滥伐林木罪,判处罚金人民币5000元。

(罚金已缴纳。)

七、被告人刘某某犯滥伐林木罪,判处罚金人民币3000元。

(罚金已缴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之次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判员王某某生

二0一二年五月三日

书记员李宇芽

附:本案适用的刑法条文:

第三百四十五条……

违反森林法的规定,滥伐森林或者其他林木,数量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量巨大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六十七条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

……

犯罪嫌疑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因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

第五十三条罚金在判决指定的期限内一次或者分期缴纳。期满不缴纳的,强制缴纳。对于不能全某缴纳罚金的,人民法院在任何时候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以执行的财产,应当随时追缴。如果由于遭遇不能抗拒的灾祸缴纳确实有困难的,可以酌情减少或者免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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