用户名 密码
记住我
加入收藏
全国站 [进入分站]
发布免费法律咨询
网站首页 法律咨询 找律师 律师在线 律师热线 法治资讯 法律法规 资料库 法律文书
   您的位置首页 >> 判裁案例 >> 案例正文

樊某与彭某离婚纠纷一案

当事人:   法官:   文号:天水市秦州区人民法院

原告:樊某,女。

被告:彭某,男。

原告樊某与被告彭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2年4月9日立案受理,依法由代理审判员庞鸿雁适用简易程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樊某,被告彭某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樊某诉称:被告婚后因生活琐事经常与我争吵、打架。现状诉到法院,请求判决我与被告离婚,依法分割夫妻共同财产。

被告彭某辩称:我与原告婚后共同生活中只是缺乏沟通,夫妻感情尚未破裂我不同意离婚。为了孩子的健康成长,希望原告能给我一次改正缺点的机会。

经审理查明:原、被告于1989年7月11日登记结婚,X年X月X日生一男孩彭某赐。共同生活中,双方因生活琐事经常争吵,致夫妻关系不睦。

上述事实,有原、被告的陈述及结婚证明在卷,相互印证,应予认定。

本院认为:原、被告婚后因琐事发生矛盾,被告应该珍惜夫妻感情,主动承担家务,遇事相商。如被告能改正自身缺点取得原告谅解,仍是一个幸福美满的家庭。原、被告的夫妻感情尚未破裂。原告要求与被告离婚,其诉讼请求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第二款的规定,判决如下:

驳回原告樊某的离婚请求。

案件受理费100元,因适用简易程序减半收取50元,由原告樊某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本判决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甘肃省天水市中级人民法院。

代理审判员庞鸿雁

二0一二年四月二十七日

书记员王献敏



==========================================================================================

为尽量避免给当事人造成不良影响,经当事人本人申请110.com将对文章内容进行技术处理,点击查看详情
==========================================================================================
发布免费法律咨询
相关判例: 离婚 纠纷
没找到您需要的? 您可以 发布法律咨询 ,我们的律师随时在线为您服务
  • 问题越详细,回答越精确,祝您的问题早日得到解决!
温馨提示: 尊敬的用户,如果您有法律问题,请点此进行 免费发布法律咨询 或者 在线即时咨询律师
广告服务 | 联系方式 | 人才招聘 | 友情链接网站地图
载入时间:0.03727秒 copyright©2006 110.com inc. all rights reserved.
版权所有:110.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