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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诉人贵州宏奇药业有限公司与被上诉人广西梧州制药(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原审被告南宁市国人大药房有限责任公司侵犯发明专利权纠纷一案

当事人:   法官:   文号:广西壮族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

上诉人(原审被告)贵州宏奇药业有限公司,住所地:贵州省贵阳市X路X号天洋公寓X楼X号。

法定代表人舒某某,经理。

委托代理人肖某涛,佳合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代理。

委托代理人张佳才,言胜律师事务所律师。一般授权代理。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广西梧州制药(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广西壮族自治区梧州市工业园区工业大道X号。

法定代表人许某某,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黄某乙,该公司职员。特别授权代理。

委托代理人黄某林,东中律师事务所律师。一般授权代理。

原审被告南宁市国人大药房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广西壮族自治区南宁市X路X号城市碧园B栋B1-1a、B1-2商铺。

法定代表人余某,经理。

案由:侵犯发明专利权纠纷

上诉人贵州宏奇药业有限公司不服南宁市中级人民法院(2009)南市民三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请求:1、撤销(2009)南市民三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驳回被上诉人广西梧州制药(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对上诉人贵州宏奇药业有限公司的所有诉讼请求;2、一、二审诉讼费由被上诉人广西梧州制药(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负担。

本案在审理过程中,经本院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调解协议:

一、贵州宏奇药业有限公司在签署本调解书后10日内一次性赔偿给广西梧州制药(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人民币118万元整;

二、贵州宏奇药业有限公司从签署本调解书之日起立即停止侵犯广西梧州制药(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的名为“一种治疗妇科疾病的中药复方制剂及其制备方法”、专利号为x.7的发明专利权的行为,即立即停止生产、销售被控侵权产品“妇炎净片”;

三、广西梧州制药(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放弃对南宁市国人大药房有限责任公司的所有诉讼请求;

四、本案一审案件受理费x元,财产保全费5000元,合计x元,由广西梧州制药(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负担(已交纳);二审案件受理费x元,因调解结案减半收取x元,由贵州宏奇药业有限公司负担(已交纳),余某x元,由本院退还贵州宏奇药业有限公司。

上述协议,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

本调解书经双方当事人签收后,即具有法律效力。

审判长刘拥建

审判员周冕

代理审判员韦晓云

二O一O年五月六日

书记员邹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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