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XXX、XXX买卖合同纠纷一案

当事人:   法官:   文号:葫芦岛市中级人民法院

辽宁省葫芦岛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

(2012)葫民二终字第X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XXX,男,X年X月X日出生,汉族,农民,现住葫芦岛市X村北安屯X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XXX,女,X年X月X日出生,汉族,农民,住(略)。

二上诉人委托代理人:宋某,男,X年X月X日出生,汉族,葫芦岛市博胜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现住葫芦岛市X组。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XXX,男,X年X月X日出生,汉族,个体,现住葫芦岛市X村X组X号。

委托代理人:薛某某,系XXX之妻,X年X月X日出生,汉族,个体,住(略)。

上诉人XXX、上诉人XXX因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不服葫芦岛市X区人民法院(2011)南民二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由民二庭副庭长陈某担任审判长并主审本案、代理审判员谭西杰、代理审判员王亚楠参加的合议庭,于2012年2月28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上诉人XXX、XXX及其委托代理人宋某,被上诉人XXX及其委托代理人薛某某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审判决查明:2004年开始,二原告(系夫妻关系)为被告运鸡饲料,累计欠饲料款人民币5,500.00元。2011年6月10日,原告XXX与被告XXX进行了手机通话,在通话中,被告XXX承认欠原告5,500.00元的饲料款,原告同意欠款5,500.00元与被告要求赔偿10,000.00元相互抵销。

另查明,2011年4月15日,原告给被告送的20袋鸡饲料每袋缺0.7斤。

原审法院认为,原告XXX、XXX为被告送鸡饲料的行为,证明了双方形成了事实上的买卖合同关系。该行为系双方的真实意思表示,亦不与有关法律、法规相悖,合法有效。二原告主张被告欠饲料款,提交了原告XXX与被告XXX的通话录音予以证明,虽然该录音是在被告不知情的情况下进行,但是并未采用侵犯他人隐私或者违反法律禁止性的规定,该录音可以作为认定本案的证据。被告虽否认欠饲料款的事实,但是录音记录通过当庭播放质证,二原告及被告对该录音内容的真实性均未提出异议。从手机录音中充分证明被告欠原告鸡饲料款5,500.00元的事实。录音通话中,原告XXX也同意所欠饲料款与被告要求的赔偿款相互抵销。虽然XXX认为相互抵销行为,是为了获取被告欠饲料款的事实,不得已才同意的,并不是自己的真实意思表示。本院认为,原告XXX未提出充分的证据证明该抵销行为违背了自己的真实意思表示,原告XXX对XXX在录音中的抵销行为在质证过程中也未提出异议,故应认定原、被告的抵销行为合法有效,原、被告双方均应按照抵销后的行为来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条、第一百三十条、第一百五十九条之规定,经该院审判委员会讨论决定,判决:驳回与XXX、XXX的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50.00元,由二原告负担。

宣判后,XXX、XXX上诉请求:撤销原审判决,改判XXX偿还二人全某欠款5,500.00元。由XXX承担一、二审诉讼费用。理由如下:

1、上诉人对原判认定被上诉人欠上诉人饲料款5,500.00元无异议。而被上诉人提出饲料缺斤少两一事是由于生产商造成,与经销商上诉人无关,生产商及业务代表均在一审出庭证明已多次与被上诉人协商此事。被上诉人无理要求未达成协议,其要求扣除饲料款亦违背上诉人真实意愿违背民法公平原则。

2、上诉人与被上诉人之间不存在互负债务关系,原审判决适用《合同法》第一百条不当。

二审查明的事实与一审所查明的事实一致。

本院认为,上诉人XXX、XXX与被上诉人XXX之间双方存在鸡饲料买卖关系,被上诉人XXX欠上诉人XXX、XXX鸡饲料款5,500.00元的事实存在。因被上诉人XXX发现上诉人送料分量不足后,未及时结算货款,该事实已在上诉人提供的XXX与XXX的通话录音中予以证实。同时该录音内容还证实了上诉人同意用被上诉人所欠5,500.00元货款与被上诉人要求上诉人赔偿10,000.00元人民币相互抵销,故可以认定当事人双方就互负债务已达成合意,双方权利义务终止,被上诉人不再承担支付货款的义务。二上诉人上诉主张其卖给被上诉人的饲料分量不足系生产厂家造成与上诉人无关,被上诉人应与厂家协商。因本案买卖纠纷的当事人双方是上诉人与被上诉人,而上诉人与饲料厂家存在另外买卖关系,被上诉人与饲料厂家之间不存在买卖关系。根据合同相对性原则,上诉人依据缺料的事实可以另行向生产厂家主张权利。上诉人XXX、XXX的上诉请求和理由没有事实依据和法律依据,本院不予支持。原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本院予以维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三条一款(一)项之规定,判决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二审案件受理费50.00元,由上诉人负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审判长陈某

代理审判员谭西杰

代理审判员王亚楠

二0一二年三月十四日

书记员曲兆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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