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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某与陈XX离婚纠纷一案

当事人:   法官:   文号:重庆市巫溪县人民法院

原告金某,女,X年X月X日出生,汉族,重庆市巫溪县人,农民,住(略)。

被告陈XX,男,X年X月X日出生,汉族,重庆市巫溪县人,农民,住(略)。

原告金某与被告陈XX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2年2月27日立案受理。依法由审判员张世红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金某、被告陈XX均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金某诉称:原、被告经人介绍相识,于1996年10月同居生活,1997年2月20日补办结某登记,同年9月4日生育一女陈某。婚后被告长期赌博,于2009年8月因赌博罪被判刑2年,刑满释放后仍不悔改,原告于2011年7月起诉离婚,为了给被告忏悔机会,法院判决不准离婚,但被告仍不改正,继续进行赌博,原、被告从2011年8月开始分居至今,无任何往来,夫妻感情已完全某裂,请求判令原、被告离婚,婚生女陈某随原告生活,被告可以不支付抚养费,原告放弃分割财产。

被告陈XX辩称:法院判决不准离婚后,被告没有再赌博,原告于2011年8月搬出去住。被告不同意离婚。

经审理查明:原、被告于1996年10月同居生活,1997年2月20日在婚姻登记机关补办结某登记,同年9月4日生育一女,取名陈某。2009年8月,被告因赌博罪被判刑两年,2011年4月刑满释放。2011年7月,原告起诉要求离婚,本院驳回了原告的诉讼请求,同年8月,原告搬到外面居住,现原告再次起诉来院要求与被告离婚。

上述事实有原告出示的常住人口登记卡、结某、巫溪县民政局证明、胡蓉、廖开玲的证明、(2011)巫法民初字第X号判决书、陈某的证明、庭审笔录、逮捕通知书,以及原、被告的当庭陈述和答辩,予以证明。

本院认为:原、被告依法办理结某登记,属合法婚姻关系。被告曾因赌博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刑满释放后原告起诉离婚,本院判决不准离婚,原告搬迁在外租房居住6个月后又提起诉讼。原告称被告仍有赌博行为,但未能提交证据予以证明。虽然经法院判决6个月后可以起诉,但原告也无其他证据予以证明夫妻感情确已破裂。因此,原告应承担举证不能的责任,其要求离婚的诉讼请求,本院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驳回原告金某的诉讼请求。

本案案件受理费120元,由原告金某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重庆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双方当事人在法定上诉期内均未提出上诉或仅有一方上诉后又撤回的,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张世红

二0一二年四月十七日

书记员彭胤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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