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01)民一终字第X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反诉被告):大连朋大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辽宁省大连市大连开发区金海里X号—1—X号。
法定代表人:罗某某,董事长。
上诉人(原审被告、反诉原告):大连天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辽宁省大连市甘井子区X路X号。
法定代表人:战某某,总经理。
上诉人大连朋大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为与上诉人大连天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房屋联建合同纠纷一案,双方均不服辽宁省高级人民法院(1998)辽民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但未预交二审案件受理费。本院于2001年1月17日以(2001)民一终字第X号函通知大连朋大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大连天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预交二审案件受理费,该两上诉人收到本院通知后于2001年2月2日共同向本院递交了书面的撤诉申请,以双方在上诉期间已达成和解为由,申请撤回上诉。
本院经审查认为:大连朋大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大连天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意思表示真实,不违背法律的规定,亦不损害他人和社会公共利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六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大连朋大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大连天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撤回上诉。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胡仕浩
审判员张章
代理审判员贾劲松
二00一年二月二十七日
书记员王冬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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