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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某与中国银行广州市番禺支行、广州市番禺粤海房地产有限公司借款合同纠纷案

时间:2004-09-28  当事人:   法官:   文号:(2004)穗中法民二终字第1132号

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04)穗中法民二终字第X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江某,女,X年X月X日出生,汉族。住址:广东省惠阳县X镇X村工商银行宿舍。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中国银行广州市番禺支行。住所地:广州市番禺区X镇X路X号。

负责人:刘某某,该支行行长。

委托代理人:卢某某,男,X年X月X日出生,汉族。住址:广州市番禺区X街X路X-X号。该支行职员。

委托代理人:林某甲,女,X年X月X日出生,汉族。住址:广州市番禺区X街X路X-X号。该支行职员。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广州市番禺粤海房地产有限公司。住所地:广州市番禺区X镇南浦岛丽江某园。

法定代表人:林某乙,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胡福传,广东明境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匡广雄,广东明境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江某因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广州市番禺区人民法院(2003)番法民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在审理本案过程中,上诉人江某于2004年9月27日申请撤回上诉。

本院经审查认为,上诉人申请撤回上诉,是其真实意思表示,未发现上诉人有与被上诉人串通损害国家和集体利益、社会公共利益及他人合法权益的情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五)项、第一百五十六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上诉人江某撤回上诉,双方均按原审判决执行。

二审案件受理费(略)元,减半收取7879.5元,由上诉人江某负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陈汉森

审判员罗红燕

代理审判员冯敬芬

二OO四年九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吴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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