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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某伪造国家机关印章、伪造事业单位印章一案一审刑事判决书

当事人:   法官:   文号:河南省新蔡县人民法院

公诉机关新蔡某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王某,X年X月X日出生。因涉嫌犯伪造、买卖国家机关印章罪,伪造公司、企业、事业单位印章罪,于2010年1月29日被新蔡某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3月8日被新蔡某公安局取保候审,2010年5月27日被本院决定取保候审。

新蔡某人民检察院以新检刑诉(2010)X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王某犯伪造国家机关印章罪、伪造事业单位印章罪,于2010年5月27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被告人王某到庭参加了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新蔡某人民检察院指控,2010年1月份,被告人王某在新蔡某“东海明珠”酒店一楼出租房内,利用事先准备好的激光印章雕刻机、计算机等工具,先后伪造新蔡某余店乡人民政府、新蔡某弥陀寺乡人民政府印章2枚,伪造新蔡某第二高级中学印章1枚。2010年2月4日,新蔡某公安局民警将被告人王某在其出租房内抓获,当场查获上述印章及作案工具激光印章雕刻机一台、计算机二台。被告人王某的行为已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八十条第一款、第二款,构成伪造国家机关印章罪、伪造事业单位印章罪,应当数罪并罚。根据本案的事实和情节,建议对其判处有期徒刑,宣告缓刑。

上述事实,被告人王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物证:激光印章雕刻机、计算机,书证:扣押物品清单、王某的户籍证明及归案证明,证人王X、赵XX、王XX、刘XX、吴XX、杨X的证言,勘验检查笔录及照片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王某妨害社会管理秩序,伪造国家机关印章2枚,其行为已构成伪造国家机关印章罪;被告人王某伪造事业单位印章1枚,其行为已构成伪造事业单位印章罪。公诉机关指控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被告人王某一人犯数罪,应当数罪并罚;被告人王某能够认罪,可酌情从轻处罚;根据被告人王某的犯罪情节和悔罪表现,适用缓刑确实不致再危害社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八十条第一款、第二款,第六十四条,第六十九条第一款、第二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二款、第三款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人王某犯伪造国家机关印章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二年;犯伪造事业单位印章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缓刑一年。总和刑期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缓刑三年,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二年。

(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二、作案工具:一台激光雕刻机,二台计算机,予以没收。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直接向河南省驻马店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两份。

审判员赵广

二0一0年六月十三日

书记员杨树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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