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刘某某过失投放危险物质一案一审刑事判决书

当事人:   法官:   文号:河南省新蔡县人民法院

公诉机关新蔡某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刘某某(别名超美),男,X年X月X日出生。因涉嫌犯故意毁坏财物罪,于2010年1月20日被新蔡某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1月29日被依法逮捕。现押于新蔡某看守所。

新蔡某人民检察院以新检刑诉(2010)X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刘某某犯过失投放危险物质罪,于2010年5月6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新蔡某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张丽、段辉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刘某某到庭参加了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经审理查明,2009年10月份的一天,被告人刘某某因有牛、羊到新蔡某关津乡X村委西湖其责任田里吃庄稼,遂用黄某、小麦、红薯片拌了甲拌磷农药洒到责任田里。2009年10月26日下午14时许,其村村民梅某某在放羊时,羊因吃到被告人刘某某拌有农药的粮食,被毒死十四只,经鉴定价值6293元。

另查明,经本院主持调解,民事部分双方达成协议,被告人刘某某一次性赔偿被害人梅某某经济损失5000元,已履行清结。

上述事实,被告人刘某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书证:被告人刘某某的户籍证明、赔偿协议书和领条,证人张XX、梁XX等人证言,被害人梅某某的陈述,勘验检查笔录及照片,鉴定结论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刘某某过失投放危险物质,致使私人财产遭受重大损失,情节较轻,其行为已构成过失投放危险物质罪。公诉机关指控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被告人能够认罪,已赔偿了被害人的经济损失,并取得其谅解,可酌情从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一十五条第二款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刘某某犯过失投放危险物质罪,判处拘役五个月。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0年1月20日起至2010年6月19日止。)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直接向河南省驻马店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两份。

审判长赵广

人民陪审员林吴玲

人民陪审员闫大鹏

二0一0年六月四日

书记员杨树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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