用户名 密码
记住我
加入收藏
全国站 [进入分站]
发布免费法律咨询
网站首页 法律咨询 找律师 律师在线 律师热线 法治资讯 法律法规 资料库 法律文书
   您的位置首页 >> 判裁案例 >> 案例正文

广州市倩影化妆品有限公司、广州市采诗化妆品有限公司与梅州好宜多超市有限公司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纠纷案

时间:2004-09-22  当事人:   法官:   文号:(2004)粤高法民三终字第202号

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04)粤高法民三终字第X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广州市倩影化妆品有限公司,住所地:广州市X路X号广发银行大厦X楼。

法定代表人:林某某,董事长。

上诉人(原审原告):广州市采诗化妆品有限公司,住所地:广州市白云区X镇夏茅采诗工业区。

法定代表人:陈某某,总经理。

上诉人的共同诉讼代理人:谢建东、李琼,均为广东天环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梅州好宜多超市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梅州市X路国商中心。

法定代表人:黄某某,董事长。

诉讼代理人:郑茂宏,广东汉诚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广州市倩影化妆品有限公司、广州市采诗化妆品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梅州好宜多超市有限公司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纠纷一案,不服广东省梅州市中级人民法院(2004)梅中法民三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

本院认为,原审判决认定事实不清,对当事人在一审中提出的诉讼请求未作审理、判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三条第一款第(三)项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182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撤销广东省梅州市中级人民法院(2004)梅中法民三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本案发回广东省梅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重审。

当事人预交的一、二审案件受理费暂不清退,诉讼费用的负担待重审后确定。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于小山

代理审判员李学辉

代理审判员卢朝霞

二00四年九月二十二日

书记员连辉海

书记员郝怡



==========================================================================================

为尽量避免给当事人造成不良影响,经当事人本人申请110.com将对文章内容进行技术处理,点击查看详情
==========================================================================================
发布免费法律咨询
没找到您需要的? 您可以 发布法律咨询 ,我们的律师随时在线为您服务
  • 问题越详细,回答越精确,祝您的问题早日得到解决!
温馨提示: 尊敬的用户,如果您有法律问题,请点此进行 免费发布法律咨询 或者 在线即时咨询律师
广告服务 | 联系方式 | 人才招聘 | 友情链接网站地图
载入时间:0.04144秒 copyright©2006 110.com inc. all rights reserved.
版权所有:110.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