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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诉人韩某与被上诉人沈阳柏强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原审第三人姚某因股东权益纠纷一案

当事人:   法官:   文号:辽宁省高级人民法院

上诉人(原审被告):韩某,男,汉族。

委托代理人:张曼莉,系辽宁明格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关月,系辽宁明格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沈阳柏强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秦某,系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李晶,系辽宁坤岳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审第三人:姚某,男,汉族。

委托代理人:孙长江,北京市大成律师事务所沈阳分所律师。

上诉人韩某与被上诉人沈阳柏强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原审第三人姚某因股东权益纠纷一案,不服沈阳市中级人民法院[2010]沈中民三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受理后,上诉人韩某以证据不足为由,于2012年3月19日申请撤回上诉。

本院经审理认为:韩某的撤诉理由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六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上诉人韩某撤回上诉。

二审案件受理费216,800元,减半收取108,400元,由上诉人韩某承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蒋策

审判员翟秀荣

审判员黄可心

二0一二年三月十九日

书记员白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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