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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张某与上海中远物流重大件运输有限公司天津分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

当事人:   法官:   文号:北票市人民法院

原告张某,男,X年X月X日出生,汉族,无固定职业,住(略)。

被告上海中远物流重大件运输有限公司天津分公司,住所地天津市X区X路X号。

负责人叶某,经理。

委托代理人李某某,男,X年X月X日出生,汉族,被告处工作人员,住(略)。

案由: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原告张某与上海中远物流重大件运输有限公司天津分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2年2月22日依法受理后,由审判员段锦秀适用简易程序进行审理。

原告张某诉称:2011年12月22日12时10分许,在北票市X村路段,张某驾驶京x号重型半挂牵引车牵引拖车在前与李某来驾驶津x号重型专项作业车在后推行拖板车共同驾驶挂车组运载不可解体物品上路由西向东行驶,燕来福驾驶蒙x号中型普通货车由东向西行驶,通过下坡路X组会车过程中将前方因通行受阻停车的我驾驶的辽x号小型轿车追尾相撞,致使我的轿车受损。此事故经北票市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事故认定书认定燕来福承担事故的主要责任,张某、李某来承担本次事故的次要责任,我无事故责任。被告系津x号重型半挂牵引车实际所有人,故要求被告按照事故责任比例赔偿我车辆损失(经北票市价格认定中心认证)32522元,认证费1600元,存车费320元,施救费800元,诉讼费250元。

被告上海中远物流重大件运输有限公司天津分公司辩称:我公司愿赔偿原告合理的经济损失,京x号、津x号车辆的责任我公司均予以承担,在“交强险”外的责任承担30%。

本案经本院庭前主持调解,原、被告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

一、被告上海中远物流重大件运输有限公司天津分公司依法承担此次事故的次要责任及相应的赔偿责任,依据“交强险”的规定赔偿原告车辆损失4000元(“交强险”财产损失限额2000元),依据事故责任比例赔偿原告车辆损失7956.6元【(32522元-6000元)×30%】,认证费480元(1600×30%),存车费96元(320元×30%),施救费240元(800元×30%),合计12772.6元。(已过付)

二、案件受理费250元,由原告负担175元,被告负担75元。

上述协议,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

本调解书经双方当事人签收后,即具有法律效力。

审判员段锦秀

二O一二年四月二十日

书记员杨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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