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莫某某盗窃案

时间:2004-09-22  当事人:   法官:   文号:(2004)穗中法刑二终字第463号

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刑事裁定书

(2004)穗中法刑二终字第X号

原公诉机关广东省广州市番禺区人民检察院。

上诉人(原审被告人)莫某某,男,X年X月X日出生,汉族,出生地广东省怀集县,文化程度小学,住(略)。因本案于2004年2月18日被羁押,同月29日被刑事拘留,同年3月26日被逮捕。现被押于广州市番禺区看守所。

广东省广州市番禺区人民法院审理广东省广州市番禺区人民检察院指控原审被告人莫某某犯盗窃罪一案,于2004年7月23日作出(2004)番刑初字第X号刑事判决。原审被告人莫某某不服,提出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经过查阅案卷,认为事实清楚,决定不开庭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原审判决认定:2003年6月24日至2004年2月4日期间,被告人莫某某单独或伙同他人多次在本市番禺区X镇、沙湾镇、市X街等地盗窃摩托车。具体盗窃事实如下:一、2003年6月24日上午10时许,被告人莫某某与一名同案人(另处理)经合谋盗窃后,携螺丝刀等作案工具到本市番禺区X镇人民医院大龙分院门前,以作案工具撬锁,盗去被害人梁某冰的灰黑色五羊本田牌125C女装摩托车一辆(车牌号码:粤(略),价值人民币(略)元)。二、2003年7月5日晚上10时许,被告人莫某某到本市番禺区X镇X村X街永恒电讯店门前,盗去被害人易某民的白色金田牌125C女装摩托车一辆(车牌号码:粤(略),价值人民币4522元)。三、2003年10月16日中午12时许,被告人莫某某携螺丝刀等作案工具到本市番禺区X街X路X大街X幢X梯X门前,以作案工具撬锁,盗去被害人曾某开的黑色三雅牌125C女装摩托车一辆(车牌号码:粤(略),价值人民币3623元)。四、2003年10月26日上午10时许,被告人莫某某与一同案人经合谋后,携螺丝刀等作案工具去到本市番禺区X街西丽园21街X号楼下,以作案工具撬锁,盗去被害人张某明的黑色本田牌100C女装摩托车一辆(车牌号码:粤(略),价值人民币6644元)。五、2003年11月1日晚上8时许,被告人莫某某与一同案人携螺丝刀等作案工具去到番禺区X镇X村X路X街X巷X号门前,以作案工具撬锁,盗去被害人孔某九的黑色嘉吉牌125C女装摩托车一辆(车牌号码:粤(略),价值人民币4178元)。六、2003年11月21日凌晨,被告人莫某某携螺丝刀等作案工具去到本市番禺区X街禺山大道领域桌球城门前,以作案工具撬锁,盗去被害人周某成的白色天马牌125C女装摩托车一辆(车牌号码:粤(略),价值人民币2760元)。破案后缴回该车。七、2003年11月21日中午1时许,被告人莫某某携螺丝刀等作案工具到本市番禺区X街X村X街X号门前,以作案工具撬锁,盗去被害人黄某的黑色五羊本田牌100C女装摩托车一辆(车牌号码:粤(略),价值人民币5660元)。八、2003年11月23日凌晨,被告人莫某某携螺丝刀等作案工具到本市番禺区X街X路X号门前,以作案工具撬锁,盗去被害人陈某鹏的红色豪迈牌125C女装摩托车一辆(车牌号码:粤(略),价值人民币1467元)。九、2003年12月12日下午2时许,被告人莫某某携螺丝刀等作案工具到本市番禺区X街X村X街X号门前,以作案工具撬锁,盗去被害人何某瑞的黑色本田牌125C男装摩托车一辆(车牌号码:粤(略),价值人民币246元)。十、2003年12月14日晚上,被告人莫某某携螺丝刀等作案工具到本市番禺区X街榄山工业区凌艺首饰厂楼下,以作案工具撬锁,盗去被害人王某文的红色豪鹰牌125C男装摩托车一辆(车牌号码:粤(略),价值人民币3220元)。破案后缴回该车。十一、2003年12月17日晚上8时许,被告人莫某某携螺丝刀等作案工具到本市番禺区X街X村X街X号门前,以作案工具撬锁,盗去被害人王某钊的银色嘉爵牌125C女装摩托车一辆(车牌号码:粤(略),价值人民币3381元)。破案后缴回该车。十二、2003年12月22日中午12时许,被告人莫某某携螺丝刀等作案工具到本市番禺区X街X村X巷X号门前,以作案工具撬锁,盗去被害人梁某锋的红色飞鹰牌125C男装摩托车一辆(车牌号码:粤(略),价值人民币3027元)。十三、2003年12月29日晚上8时许,被告人莫某某携螺丝刀等作案工具到本市番禺区X街X村X路X号门前,以作案工具撬锁,盗去被害人陈某池的银白色新动力牌125C女装摩托车一辆(车牌号码:粤(略),价值人民币3623元)。十四、2004年1月11日晚上10时许,被告人莫某某与一同案人携螺丝刀等作案工具到本市番禺区X街西丽园13街X号楼下,以作案工具撬锁,盗去被害人温某文的红色五羊牌125C男装摩托车一辆(车牌号码:粤(略),价值人民币476元)。十五、2004年1月17日晚上,被告人莫某某携螺丝刀等作案工具到本市番禺区X街保安大楼楼下,以作案工具撬锁,盗去被害人黎某强的黑色速卡迪牌125C女装摩托车一辆(车牌号码:粤(略),价值人民币3820元)。十六、2004年1月26日凌晨,被告人莫某某与一名同案人携螺丝刀等作案工具到本市番禺区X镇X村X街X巷X号门前,以作案工具撬锁,盗去被害人张某涛的紫色五羊本田牌125C女装摩托车一辆(车牌号码:粤(略),价值人民币(略)元)。破案后缴回该车。十七、2004年1月31日晚上,被告人莫某某与谢为班(另案处理)经合谋后,携螺丝刀等作案工具到本市番禺区X镇X路一区X座楼下,以作案工具撬锁,盗去被害人邱某彪的红色美仑牌125C男装摩托车一辆(车牌号码:粤(略),价值人民币5056元)。十八、2004年2月1日晚上,被告人莫某某与谢为班经合谋后,携螺丝刀等作案工具到本市番禺区X镇X路一区X座楼下,以作案工具撬锁,盗去被害人黄某虹的红色慈吉牌125C女装摩托车一辆(车牌号码:粤(略),价值人民币3923元)。十九、2004年2月3日晚上,被告人莫某某与谢为班经合谋后,携螺丝刀等作案工具到本市番禺区X镇X路X号门前,以作案工具撬锁,盗去被害人张某英的灰黑色洪驰牌125C女装摩托车一辆(车牌号码:粤(略),价值人民币4267元)。破案后缴回该车。二十、2004年2月4日晚上,被告人莫某某与谢为班经合谋后,携螺丝刀等作案工具到本市番禺区X镇X路一区X座楼下,以作案工具撬锁,盗去被害人朱某英的灰黑色麦科特牌125C女装摩托车一辆(车牌号码:粤(略),价值人民币7673元)。综上所述,被告人莫某某参与盗窃二十次,盗窃数额共(略)元。原审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有:梁某冰、易某民、曾某开、张某明等20名被害人的陈述、同案人谢为班的供述、证人梁某某、李某甲、刘某乙证言、缴获的部分赃物、证明材料、赃物价格鉴定结论书、作案现场及缴获的部分赃物的照片。原审认为,被告人莫某某单独或结伙多次盗窃公民摩托车,盗窃数额巨大,其行为已构成盗窃罪。对于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莫某某于2003年7月5日到本市番禺区X镇X村X街盗窃一辆中裕牌125C摩托车,原审法院认为属于事实不清,不予认定。鉴于被告人莫某某在法庭上能自愿认罪,可酌情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盗窃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三条的规定,以被告人莫某某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八年零六个月,并处罚金4000元。

宣判后,莫某某上诉认为:公安机关在审讯过程中,对其进行逼供,其在非自愿的情况下承认控罪,其没有实施原审判决认定的第一至第五单盗窃,请求二审法院公正判决。

经审理查明,原审认定被告人莫某某于2003年6月至2004年3月在番禺区X镇、沙湾镇、石碁镇、沙头镇等地盗窃被害人梁某冰、易利民、张瑞英、朱雪英、黄列、何明瑞、王志文、王志钊、梁某锋、陈伟池、黎炳强、曾咏开、张宇明、周伟成、陈浩鹏、温卓文、孔庆九、张文涛、黄金虹、邱明彪的摩托车共20辆(价值共计人民币(略)元)的事实清楚,有原审法院经庭审质证、查证属实的下列证据证实,本院予以确认:

1、被害人梁某冰、易利民、张瑞英、朱雪英、黄列、何明瑞、王志文、王志钊、梁某锋、陈伟池、黎炳强、曾咏开、张宇明、周伟成、陈浩鹏、温卓文、孔庆九、张文涛、黄金虹、邱明彪的报案陈述,证实自己的摩托车被盗的事实。

2、侦查机关出具的抓获经过,证实侦查机关抓获被告人的情况。

3、缴赃证明、现场勘查笔录、扣押物品清单及发还物品清单、现场及赃物的照片证实作案工具、盗窃现场和被盗财物的情况。

4、广州市番禺区价格认证中心赃物价格鉴定结论书,证实涉案赃物的价值。

5、证人冯某、刘某丁、李某戊、张某己的证言及辨认笔录,证实向莫某某购买赃物的事实。

6、同案人谢为班的供述,证实其与莫某某盗窃摩托车的事实。

7、上诉人莫某某的供述,证实其盗窃上述摩托车的事实。

本院认为,上诉人莫某某无视国家法律,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单独或结伙多次盗窃公民摩托车,盗窃数额巨大,其行为已构成盗窃罪。原审认定事实清楚,证据充分,定罪和适用法律正确,量刑适当,审判程序合法。上诉人莫某某的上诉意见,经查,没有证据表明其在侦查阶段被逼供,且莫某某在原审庭审时对其上诉否认的五宗盗窃供认在案,故其上诉意见不能成立,不予采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八十九条第(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本裁定为终审判决。

审判长张坚雄

代理审判员杨梅珍

代理审判员黄坚

二OO四年九月二十二日

书记员聂河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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