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再审申请人周某乙因与被申请人辽宁锦州天一精密陶瓷制造有限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案

当事人:   法官:   文号:辽宁省高级人民法院

抗诉机关辽宁省人民检察院。

再审申请人周某乙,男,X年X月X日出生,汉族,无职业,住(略)-X号。

再审被申请人辽宁锦州天一精密陶瓷制造有限公司,住所地锦州市X村。

法定代表人周某丙,该公司董事长。

再审申请人周某乙因与被申请人辽宁锦州天一精密陶瓷制造有限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案,不服锦州市中级人民法院(2010)锦民一终字第X号民事判决,向锦州市人民检察院提出申诉,辽宁省人民检察院于2012年1月10作出辽检民抗[2012]X号民事抗诉书,认为本案锦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事判决适用法律错误,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九条第一款第(六)项及第一百八十七条第一款规定的情形,向本院提出抗诉。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八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本案由辽宁省高级人民法院提起再审;

二、再审期间,中止原判决的执行。

院长王振华

二0一二年月日

书记员崔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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