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01)二中知初字第X号
原告深圳大豪兴利家具实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深圳市龙岗区X镇坂田龙壁工业区X号厂房。
法定代表人宋某某,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陈某甲,隆天国际专利商标代理有限公司专利代理人。
委托代理人梁某,隆天国际专利商标代理有限公司专利代理人。
被告北京三优城外诚家具商场,住所地北京市朝阳区左安门外经济开发区X路中段。
法定代表人刘某某,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郝某某,男,汉族,69岁,北京三优城外诚家具商场顾问,住(略)。
被告温州市宏福家具制造有限公司,住所地(略)。
法定代表人陈某乙,经理。
委托代理人戴某某,男,汉族,28岁,温州市宏福家具制造有限公司职员,住(略)。
委托代理人王秉钧,北京市亿中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院在审理原告深圳大豪兴利家具实业有限公司诉被告北京三优城外诚家具商场、温州市宏福家具制造有限公司侵犯专利权纠纷一案中,原告深圳大豪兴利家具实业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撤回对被告北京三优城外诚家具商场、温州市宏福家具制造有限公司的起诉的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深圳大豪兴利家具实业有限公司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深圳大豪兴利家具实业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8510元,减半收取,由深圳大豪兴利家具实业有限公司负担4255元(已交纳)。
审判长邵明艳
代理审判员何暄
代理审判员张晓津
二ΟΟ三年十二月十六日
书记员周晓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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