用户名 密码
记住我
加入收藏
全国站 [进入分站]
发布免费法律咨询
网站首页 法律咨询 找律师 律师在线 律师热线 法治资讯 法律法规 资料库 法律文书
   您的位置首页 >> 判裁案例 >> 案例正文

屈某诉王X劳务合同纠纷一案

当事人:   法官:   文号:渭南市华县人民法院

原告屈某,男,X年X月X日出生,汉族,农民,住(略)。

被告王X,男,X年X月X日生,汉族,无业,住(略)。

原告屈某诉被告王X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屈某到庭参加了诉讼,被告王X经本院传票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屈某诉称,我于2011年3月中旬至6月中旬为被告所有的陕x东风大力神前四后八沙石运送工程车当驾驶员,约定每月工资3000元。6月中旬后因被告的车要到外地,我不再为被告开车。被告分两次给付我2000元,于2011年8月4日为我出具一张7000元欠条并答应15日后归还。之后我多次催要,被告一直未给付。我现诉至法院要求被告给付拖欠我的工资7000元,并承担本案的诉讼费用。

被告王X经本院传票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其在本院2012年2月22日的谈话中表示原告所诉属实,其亦同意给付该笔工资。

经审理查明,原告屈某为被告驾驶陕x号沙石运送工程车,约定每月工资3000元。原告从2011年3月中旬至2011年6月中旬为被告驾驶该车共3个月,工资总计9000元。被告王X分两次给付原告2000元后,剩余7000元工资被告于2011年8月4日向原告出具欠条一张,内容为“欠条今欠屈某人民币7000元整(柒仟圆整)欠款人:王x.8.4”。后原告向被告多次催要该笔款项,被告至今仍未给付。

上述事实,有原告屈某出具的条据、本院2012年2月22日与被告王X的谈话笔录,以及原告对案件事实的陈述在卷佐证,可以认定。

本院认为,原、被告双方口头约定由屈某为被告驾驶车辆,双方已形成劳务合同关系。原告屈某已经付出劳动,被告理应支付报酬。现原告持有被告书写的欠条,且被告亦承认该笔欠条为其书写,并同意给付。故对原告屈某的诉请,本院依法予以支持。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九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王X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给付原告屈某工资7000元。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九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50元,由被告王X承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渭南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长魏智国

代理审判员杨惠

人民陪审员杨吉祥

二O一二年三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张鑫



==========================================================================================

为尽量避免给当事人造成不良影响,经当事人本人申请110.com将对文章内容进行技术处理,点击查看详情
==========================================================================================
发布免费法律咨询
相关判例: 劳务 合同纠纷 民初字
没找到您需要的? 您可以 发布法律咨询 ,我们的律师随时在线为您服务
  • 问题越详细,回答越精确,祝您的问题早日得到解决!
温馨提示: 尊敬的用户,如果您有法律问题,请点此进行 免费发布法律咨询 或者 在线即时咨询律师
广告服务 | 联系方式 | 人才招聘 | 友情链接网站地图
载入时间:0.03219秒 copyright©2006 110.com inc. all rights reserved.
版权所有:110.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