用户名 密码
记住我
加入收藏
全国站 [进入分站]
发布免费法律咨询
网站首页 法律咨询 找律师 律师在线 律师热线 法治资讯 法律法规 资料库 法律文书
   您的位置首页 >> 判裁案例 >> 案例正文

被告人李某犯容留他人吸毒罪

当事人:   法官:   文号:岑溪市人民法院

公诉机关广西壮族自治区(略)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李某,男,岑溪人,汉族,初中文化,农民,成年,住(略)。因涉嫌犯容留他人吸毒罪于2011年12月27日被刑事拘留,2012年1月6日被逮捕。现羁押于(略)看守所。

(略)人民检察院以岑检刑诉[2012]X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李某犯容留他人吸毒罪,于2012年3月9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被告人李某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略)人民检察院指控,2011年12月26日晚,被告人李某入住(略)荣泰宾馆X号房后,与吸毒人员曾某、吴某、谢某某等人共同在该房内吸食毒品K粉(氯胺酮)。次日凌晨,公安民警在房内将李某等人查获,并在房内扣押毒品K粉少量、透明小塑料密封袋1只、纸卡片1张、吸管1根等物品。

上述事实,被告人李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物证缴获毒品K粉少量(毛重0.4克)、透明小塑料密封袋1只、纸卡片1张、吸管1根、书证被告人李某的户籍证明、荣泰宾馆的收款收据、证人曾某、吴某、谢某某的证言、(略)公安局制作的现场勘验笔录、现场指认笔录、称量记录、鉴定结论、被告人李某的供述和辩解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李某故意容留他人在其出资租住的房内吸食毒品,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五十四条之规定,构成容留他人吸毒罪。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李某犯容留他人吸毒罪罪名成立,依法应当在“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幅度内量刑。

被告人李某归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依法从轻处罚。

据上,维护社会治安管理秩序,保护国家对毒品的管理制度和人民的身心健康,打击毒品犯罪,根据被告人李某犯罪的事实、犯罪的性质、情节和对于社会的危害程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五十四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六十四条、第五十二条和第五十三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人李某犯容留他人吸毒罪,判处拘役三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15000元;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1年12月27日起至2012年3月26日止。罚金限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交纳)。

二、公安机关扣押被告人李某的毒品K粉毛重0.4克、透明小塑料密封袋1只、纸卡片1张、吸管1根,由公安机关依法处理。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之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梧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判员李某梅

二O一二年三月十五日

书记员李某言



==========================================================================================

为尽量避免给当事人造成不良影响,经当事人本人申请110.com将对文章内容进行技术处理,点击查看详情
==========================================================================================
发布免费法律咨询
没找到您需要的? 您可以 发布法律咨询 ,我们的律师随时在线为您服务
  • 问题越详细,回答越精确,祝您的问题早日得到解决!
温馨提示: 尊敬的用户,如果您有法律问题,请点此进行 免费发布法律咨询 或者 在线即时咨询律师
广告服务 | 联系方式 | 人才招聘 | 友情链接网站地图
载入时间:0.03472秒 copyright©2006 110.com inc. all rights reserved.
版权所有:110.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