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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诉人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湘乡支公司与被上诉人张某保险合同纠纷一案

当事人:   法官:   文号:湖南省湘潭市中级人民法院

上诉人(原审被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湘乡支公司,住所地湖南省湘乡市X路X街高塘湾原地税一分局门面。

负责人彭某,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石某、谭某、周某乙,该公司员工。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张某,男,X年X月X日出生,汉族,湘乡X乡市望春门办事处桑梅路X号。

委托代理人陈谷丰,湖南玉宇律师事务所律师。

案由:保险合同纠纷

上诉人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湘乡支公司(以下简称平安保险公司)与被上诉人张某因保险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湖南省湘乡市人民法院(2011)湘法民二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由审判员周某来担任审判长,审判员郭志辉、代理审判员蔡涛组成的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书记员郭昕担任记录。上诉人平安保险公司的委托代理人石某、谭某,被上诉人张某的委托代理人陈谷丰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经审理查明:2010年9月30日,被上诉人张某为自己新购的凯迪拉克小客车(未领正式牌照和临时牌照)在上诉人处购买机动车辆(商业)保险和强制保险各一份。其中车辆损失险保额为578000元。双方约定机动车辆保险适用2009版条款,而该条款中有“发生保险事故时,无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核发的合法的行驶证、号牌或临时号牌或临时移动证,保险人不负责赔偿”的规定。投保时,上诉人因被上诉人未取得号牌,故在号牌一栏标注为:湘C—新。2011年1月2日,被上诉人驾驶该车翻入路沟内,被上诉人共花费67787元修好车辆。被上诉人于事故后向上诉人申请理赔,上诉人以不符理赔条件为由拒赔,被上诉人遂诉至原审法院。

本案在诉讼过程中,经本院主持调解,各方当事人之间自愿达成如下协议:

一、由上诉人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湘乡支公司于调解书签收之日起15日内支付被上诉人张某车辆维修费60000元;

二、双方对其他无争议;

三、本案一审案件受理费800元,二审案件受理费1495元,减半收取748元,共计1548元,均由上诉人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湘乡支公司自愿负担。

本院经审查认为,上述调解协议是各方当事人的真实意思表示,符合相关法律规定,本院依法予以确认。

本调解书经双方当事人签收后,即具有法律效力。

审判长周某来

审判员郭志辉

代理审判员蔡涛

二O一二年三月二十三日

书记员郭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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