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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诉人胡某与被上诉人湖南省电力公司湘潭县电力局供用电合同纠纷

当事人:   法官:   文号:湖南省湘潭市中级人民法院

上诉人(原审被告)胡某,男,X年X月X日出生,汉族,湖南省湘潭县人,住(略)。

委托代理人陈惕,湘潭县潭中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湖南省电力公司湘潭县电力局,住所地湖南省湘潭县X镇X路。

负责人黄某,该局局长。

委托代理人杨某某,男,X年X月X日出生,汉族,湖南省湘潭县人,系该局法律顾问,住(略)。

案由:供用电合同纠纷

上诉人胡某因不服湖南省湘潭县人民法院(2011)潭民一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出上诉,请求依法改判。

本院查明的事实,双方当事人同意在本调解书中不予表述。

本案在审理过程中,经本院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

一、上诉人胡某于本调解书签收之起30日内支付被上诉人湖南省电力公司湘潭县电力局电费15000元;

二、如上诉人胡某未按上述约定履行付款义务,则按照湖南省湘潭县人民法院(2011)潭民一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的判决内容执行(已支付的予以剔除);

三、被上诉人湖南省电力公司湘潭县电力局自愿放弃本案的其他诉讼请求;

四、双方当事人对本案无其他争议;

五、本案一审案件受理费430元,由被上诉人胡某自愿负担;二审案件受理费865元,减半收取432.5元,由被上诉人湖南省电力公司湘潭县电力局自愿负担。

本院经审查认为,上述调解协议是双方当事人的真实意思表示,符合相关法律规定,本院依法予以确认。

本调解书经双方当事人签收后,即具有法律效力。

审判长周某来

审判员郭志辉

代理审判员蔡涛

二O一二年四月十二日

书记员郭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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