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杨某诉吕某离婚纠纷一案

当事人:   法官:   文号:重庆市巴南区人民法院

原告杨XX,女,XX年XX月6XX日出生,XX族,住x,公民身份号码:x。

委托代理人田XX,x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吕XX,男,XX年XX月6XX日出生,XX族,住x,公民身份号码:x。

委托代理人XX,男,XX年XX月6XX日出生,XX族,住x,公民身份号码:x。

原告杨XX与被告吕XX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2年3月13日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由代理审判员李庆祥独任审判。于2012年3月29日依法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杨XX及其委托代理人田XX、被告吕XX及其委托代理人XX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杨XX诉称:原、被告于2009年5月18日登记结婚。由于双方婚前缺乏了解,婚后感情不和,常为生活琐事发生纠纷,夫妻感情现已完全破裂。遂诉请判令原、被告离婚。

被告吕XX辩称:原、被告夫妻感情未破裂,不同意原告杨XX的诉讼请求。如原告杨XX坚持离婚,应偿还被告吕x元借款。故,请求驳回原告杨XX的诉讼请求。

经审理查明,原、被告于2009年5月18日登记结婚。原告杨XX系再婚,被告吕XX系初婚,双方未生育子女。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无共同财产,无共同债权,无共同债务。在共同生活中,双方常为生活琐事发生矛盾。原告杨XX遂诉请离婚。被告吕XX认为夫妻感情尚未破裂,不同意离婚。另查明,原告杨XX于2011年2月22日向本院诉请离婚,本院于2011年3月14日作出(2011)巴民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书,判决驳回原告杨XX的诉讼请求。庭审中,由于原、被告双方各持己见,调解未果。

上述事实,有当事人的陈述,(2011)巴民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书等证据佐证,经当庭查证属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原、被告夫妻之间虽发生矛盾,但尚能相处。原告杨XX在举证期限内未提交夫妻感情破裂的证据。只要原告杨XX放弃离婚念头,在共同生活中多与被告吕XX沟通。被告吕XX也应在共同生活中多关心、体贴原告杨XX,双方各自改正自己的缺点,夫妻关系是能够和好的。为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第二款之规定,判决如下:

驳回原告杨XX的诉讼请求。

本案受理费120元,由原告杨XX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本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重庆市第五中级人民法院。同时,预交上诉费240元。递交上诉状后七日内仍未预交上诉费又不提出缓(免、减)交申请的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

双方当事人在法定上诉期内均未提出上诉或上诉后又全部撤回的,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双方当事人应自觉履行本判决书确定的全部义务。

代理审判员李庆祥

二○一二年五月十八日

书记员周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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