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刘××涉嫌盗窃罪一案

当事人:   法官:   文号:横山县人民法院

公诉机关横山县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刘××。1989年7月7日因犯盗窃罪被榆林市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九年六个月,1996年11月2日因减刑提前释放。2011年8月16日因涉嫌盗窃罪被横山县公安局刑事拘留,2011年9月21日经横山县人民检察院批准被依法逮捕。现羁押于横山县看守所。

辩护人李×,陕西夏洲律师事务所律师。

横山县人民检察院以横检刑诉字(2011)X号起诉书某控被告人刘××犯盗窃罪,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横山县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许文政、助理检察院阿青卫出庭支持公诉,被告刘××,辩护人李×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横山县人民检察院指控,2006年12月11日21时许,被告人刘××与王××(已判决)窜至横山县X村的变压器推下安装台准备盗挖铜芯时被人发现,二人逃离现场。经鉴定,该变压器价值人民币10530元,针对上述指控,横山县人民检察院提供了证人证言、书某、鉴定结论、被告人供述等主要证据,认为被告人的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二十五条之规定,构成盗窃罪,应当以盗窃罪(未遂)追究其刑事责任,提请依法判处。

被告人刘××对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供认不讳。认为估价鉴定价格过高,请求从轻处罚。

辩护人李×对公诉机关指控刘××犯盗窃罪无异议,请求从轻处罚,理由如下:1、本案属盗窃未遂;2、被告人认罪态度较好;3、估价鉴定不切实际,根据横山县电力局出具的证明,当时该变压器的进价为6000元;4、盗窃的目的只是变压器内的铜芯,而不是整台变压器。

经审理查明:2006年12月11日21时许,被告人刘××与王××(已判决)雇用张×的陕x奇瑞QQ车,由张××驾驶窜至横山县X村,用事先准备好的扳手、铰某、撬棒等工具将该村灌溉抽水专用的20KVA变压器从安装台上推下,撬开外壳,在盗挖铜芯时被人发现,后二人逃离现场。该变压器经横山县物价局估价鉴定,价值人民币10530元。另查明:2011年11月17日,被告人刘××的亲属已向白界乡X村赔偿变压器维修费400元,并得到了该村委会的谅解。

经庭审举证、质某。上述事实有下列证据证实:1、孟某、曹生状的证言证明,2006年12月11日21时许,他们看到有两个人偷变压器,他们用手电向变压器方向照时,二人逃离现场,经检查,变压器被推下安装台,外壳已被打开。同时证明,该变压器只是灌溉抽水用,平时不同电。2、张×的证言证实,2006年12月11日16时许,王××租用他的陕x奇瑞QQ小轿车,到了波罗二十克他让张××替他送王××等人。3、张××的证言证明,2006年12月11日下午,他在家呆着时,张×让他开他的车去响水送人。他开车行至响水电站附近时,有一个人拿一化纤袋子上了车,到马扎梁村X路边时,乘车的人让他停车,下车时他把化纤袋子也拿走了。4、现场勘察笔录证明,变压器被推下安装台,外壳被打开。5、提取笔录证明,从现场提取到断线钳、活动扳手、铁撬棒。6、通话记录证明,刘××与王××通话的时间。7、横山县物价局估价鉴定书某明,马扎梁村的20KVA变压器价值人民币10530元。8、横山县人民法院(2008)横刑初字第X号刑事判决书某明,刘××参与盗窃马扎梁村的变压器。9、抓捕经过证明,2011年8月15日11时50分,刘××在内蒙古自治区棋盘井被抓获。10、横山县X村民委员会的谅解书某明,刘××的亲属已赔偿了变压器维修损失费400元,并得到了谅解。11、案件登记表证明案件的来源。12、被告人刘××的供述、同案犯王××的供述与审理查明的事实一致。13、人口信息查询表明,刘××生于X年X月X日。

上述证据,经庭审举证、质某、其来源合法,且证据间相互关联,彼此印证,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刘××伙同他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经事先预谋并采取先踩点,后秘密窃取的手段,盗窃他人财物,数额巨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构成盗窃罪(未遂),依法应予惩处,横山县人民检察院指控的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指控罪名成立,依法应予支持。被告人刘××的行为属盗窃未遂,给村集体财产造成的损失较小,并在归案后能如实供述其犯罪事实,同时还赔偿了维修损失费,得到了被害人的谅解,故被告人、辩护人请求从轻处罚之观点,应予采纳。在本次犯罪活动中,被告人刘××与同案犯王××所处的地位相当,起主要作用,系主犯。本院为打击犯罪,保护集体财产不受侵犯,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七十三条、第五十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刘××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宣告缓刑五年,并处罚金2000元。(缓刑考验期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某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榆林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某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两份。

(此页无正文)

审判长陈业民

审判员冯振恩

审判员李万海

二0一一年十二月三十一日

书某员刘亚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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