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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1)潭刑初字第303号张某甲寻衅滋事一案

当事人:   法官:   文号:湘潭县人民法院

公诉机关湖南省湘潭县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张某甲,男,X年X月X日生于湖南省湘潭县,汉族,初中文化。2006年3月22日因涉嫌寻衅滋事罪经湘潭县人民检察院批准逮捕(在逃),2011年8月18日由湘潭县公安局执行逮捕,同日由该局决定监视居住。

湘潭县人民检察院以潭检刑诉[2011]第X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张某甲犯寻衅滋事罪,于2011年10月27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由审判员谭凤明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代理书记员彭思钰担任记录。被告人张某甲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湘潭县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张某甲参与随意殴打他人,情节恶劣,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第(一)项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寻衅滋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一条之规定,提请本院依法判处。

被告人张某甲对公诉机关指控其犯寻衅滋事罪的犯罪事实和罪名均无异议。

经审理查明,2005年12月中旬的一天,林湘(已判刑)找到本县X村经营麻将馆的张某甲文,要求对张某甲麻将馆收取每月500元的保护费,遭到张某甲拒绝。同月20日下午4时许,林湘伙同黄某云(已判刑)、被告人张某甲携带砍刀窜至张某甲文所经营的麻将馆,对麻将馆内的物品进行打砸,林湘等人用刀背将张某甲文砍伤。经湘潭莲城司法鉴定所鉴定:张某甲文的损伤程度构成某伤。

2011年8月18日,被告人张某甲自动到湘潭县公安局投案,并如实的交代了其犯罪事实。

2011年10月10日,被告人张某甲赔偿了被害人张某甲文经济损失人民币1800元,取得了张某甲文的谅解。

上述事实,被告人张某甲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被告人张某甲的供述;同案犯林湘、黄某云的供述;被害人张某乙的陈述;证人黄某某、成某、汤某某、孙某某、王某某、徐某某、张某乙、张某乙、李某某、贺某某的证言;现场勘验检查工作笔录;湘潭莲城司法鉴定所潭莲司鉴字(2006)第(005)号法医学鉴定书;湘潭县法医检验所潭法验字(2006)第X号法医学检验报告书;抓获经过;赔偿调解协议书;报告;湘潭县公安局潭公(河)决字[2006]第X号行政处罚决定书;湘潭县人民法院(2008)潭刑初字第X号刑事判决书;湘潭县人民法院(2006)潭刑初字第X号刑事判决书等证据经庭审质证、认证予以证实,证据确实、充分,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张某甲参与随意殴打他人,情节恶劣,其行为已构成某衅滋事罪,依法应予惩罚。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某。案发后,被告人张某甲主动到公安机关投案,并如实供述了自己的全部犯罪事实,系自首,依法可以从轻处罚。本案在审理过程中被告人张某甲能积极赔偿被害人的经济损失,且已取得受害人的谅解,可酌情从轻处罚。根据被告人张某甲的犯罪情节和悔罪表现,对其适用缓刑确实不致再危害社会,可以对其宣告缓刑。为维护社会管理秩序,保护公民的人身权利不受侵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第一款、第四十二条、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一款、第三款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张某甲犯寻衅滋事罪,判处拘役四个月,缓刑六个月(缓刑的考验期,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湖南省湘潭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判员谭凤明

二○一一年十一月四日

代理书记员彭思钰

附本案适用的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二百九十三条有下列寻衅滋事行为之一,破坏社会秩序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

(一)随意殴打他人,情节恶劣的;

(二)追逐、拦某、辱骂、恐吓他人,情节恶劣的;

(三)强拿硬要或者任意损毁、占用公私财物,情节严重的;

(四)在公共场所起哄闹事,造成某共场所秩序严重混乱的。

纠集他人多次实施前款行为,严重破坏社会秩序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可以并处罚金。

第四十二条拘役的期限,为一个月以上六个月以下。

第七十二条对于被判处拘役、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可以宣告缓刑,对其中不满十八周某的人、怀孕的妇女和已满七十五周某的人,应当宣告缓刑:

(一)犯罪情节较轻;

(二)有悔罪表现;

(三)没有再犯罪的危险;

(四)宣告缓刑对所居住社区没有重大不良影响。

宣告缓刑,可以根据犯罪情况,同时禁止犯罪分子在缓刑考验期限内从事特定活动,进入特定区域、场所,接触特定的人。

被宣告缓刑的犯罪分子,如果被判处附加刑,附加刑仍须执行。

第七十三条拘役的缓刑考验期限为原判刑期以上一年以下,但是不能少于二个月。

有期徒刑的缓刑考验期限为原判刑期以上五年以下,但是不能少于一年。

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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