用户名 密码
记住我
加入收藏
全国站 [进入分站]
发布免费法律咨询
网站首页 法律咨询 找律师 律师在线 律师热线 法治资讯 法律法规 资料库 法律文书
   您的位置首页 >> 判裁案例 >> 案例正文

上诉人彭某因与被上诉人陈某、邝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

当事人:   法官:   文号:郴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湖南省郴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

(2012)郴民一终字第X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彭某,女,X年X月X日出生。

委托代理人何某某,男,X年X月X日出生。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陈某,男,X年X月X日出生。

委托代理人蔡某某,男,X年X月X日出生。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邝某,男,X年X月X日出生。

上诉人彭某因与被上诉人陈某、邝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不服湖南省郴州市X区人民法院(2011)郴北民一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2年3月7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上诉人彭某及其委托代理人何某某、被上诉人陈某的委托代理人蔡某某到庭参加诉讼,被上诉人邝某因在郴州监狱服刑,本院到郴州监狱对邝某进行问话。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审法院查明,邝某、彭某于2002年11月19日登记结婚。2010年6月8日,湖南省郴州市X区人民法院作出(2010)郴北民一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准予邝某与彭某离婚,现该判决已发生法律效力。2008年12月1日,邝某向陈某借款50,000元,并向陈某出具了借条,内容为“今借到陈某人民币伍万元整(50,000元)借期一个月,(抵押铃木雨燕小轿车,车号湘x),如期不还,抵押车归陈某所有。”邝某借款后,逾期未偿还陈某借款。2010年6月8日,陈某诉至法院,请求:1、判令邝某、彭某连带偿还借款本金50,000元、逾期还款违约金17,257元,共计67,257元;2、判令邝某、彭某负担本案诉讼费。

原审法院认为,本案属民间借贷纠纷。邝某向陈某借款50,000元,逾期未归还,其行为属违约,应承担违约责任。故陈某要求邝某偿还借款50,000元并支付逾期还款违约金的诉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以支持。其违约金应按逾期还款利率计算。邝某提出已归还陈某20,000元,但未举证证明,故不予采信。彭某与邝某于2002年11月19日登记结婚,2010年6月8日经法院判决准予离婚,邝某向陈某借款时间为2008年12月1日,属邝某与彭某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借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四条规定:“债权人就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一方以个人名义所负债务主张权利的,应当按照夫妻共同债务处理。但夫妻一方能够证明债权人与债务人明确约定为个人债务,或者能够证明属于婚姻法第十九条第三款规定情形的除外。”《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十九条第三款规定:“夫妻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约定归各自所有的,夫或妻一方对外所负的债务,第三人知道该约定的,以夫或妻一方所有的财产清偿。”本案中,邝某向陈某借款所负债务属邝某与彭某夫妻关系存续期间所负债务。邝某、彭某未举证证明,邝某向陈某借款时,陈某与邝某明确约定为邝某个人债务,或陈某知道邝某与彭某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归各自所有的约定。故邝某向陈某借款所负债务属夫妻共同债务,陈某要求邝某、彭某负连带偿还责任的诉讼请求,应予以支持。原审法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八十四条、第一百零八条之规定,判决:一、被告邝某、彭某连带偿还原告陈某借款50,000元,支付逾期还款违约金5733元(按每日万分之二点一计算,从2009年1月1日至2010年7月1日),合计55,733元,限两被告在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还清;二、驳回原告陈某的其它诉讼请求。如果被告邝某、彭某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九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受理费1481元,由原告陈某负担254元,被告邝某、彭某负担1227元。

彭某不服上述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请求改判上诉人不承担本案债务的连带责任。事实与理由是:1、邝某向陈某借款是在2008年12月1日,而上诉人与邝某于2008年9月16日就已经分居。因此,邝某向陈某借款一事,上诉人完全不知情,无夫妻共同举债的合意;2、原审法院开庭审理时,邝某在庭审中陈某,此借款已转借给了案外人肖峰,并称上诉人不知借款一事,诉争债务系邝某个人债务。在湖南省郴州市X区人民法院(2010)郴北民一初字第X号离婚判决中,法院也没有将诉争债务列为夫妻共同债务。

被上诉人陈某答辩称:1、原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邝某向答辩人借钱的时间是在上诉人彭某与邝某夫妻关系存续期间,分居并不能否定夫妻之间的相互扶助等义务;2、原审判决适用《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四条的规定正确。请求二审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被上诉人邝某答辩称,同意上诉人彭某的上诉意见,请求二审判决由答辩人个人偿还诉争债务。

本院二审期间,上诉人彭某提交了两份证据:1、肖峰出具给邝某的两张借条(共70,000元),拟证明邝某将本案借款50,000元转借给了案外人肖峰,诉争债务是邝某个人债务;2、湖南省郴州市中级人民法院(2010)郴民一终字第X号民事裁定书,拟证明湖南省郴州市X区人民法院(2010)郴北民一初字第X号离婚判决已生效。被上诉人陈某对上诉证据发表如下质证意见:对证据1的真实性有异议,因未提供原件;对证据2的关联性有异议,与本案无关。被上诉人邝某对上述证据无异议。

本院对上诉人提交的证据认证如下:证据1系复印件,无其它证据予以佐证,本院不予采信;证据2与本案无关联性,本院亦不予采信。

本院二审对原审法院查明的事实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本案二审争议的焦点是:彭某是否应连带偿还本案诉争债务50,000元。原审判决已经援引了《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四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十九条第三款的规定,按照上述法律规定,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一方以个人名义所负债务应按夫妻共同债务处理为原则,按个人债务处理为例外。只有当债权人与债务人明确为个人债务,或者债权人明知夫妻之间有财产归各自所有的约定时,才能认定为个人债务。本案债务是彭某与邝某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产生,上诉人彭某未提供证据证实上述两种情形的存在,故该债务不能认定为邝某个人债务。彭某认为其不承担偿还责任的上诉请求不能成立,本院不予支持。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三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判决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二审案件受理费1193元,由上诉人彭某负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审判长许斌海

代理审判员雷闻

代理审判员杨利平

二○一二年四月二十五日

代理书记员韩淑静

附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三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对上诉案件,经过审理,按照下列情形,分别处理:

(一)原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的,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决;

(二)原判决适用法律错误的,依法改判;

(三)原判决认定事实错误,或者原判决认定事实不清,证据不足,裁定撤销原判决,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审,或者查清事实后改判;

(四)原判决违反法定程序,可能影响案件正确判决的,裁定撤销原判决,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审。

当事人对重审案件的判决、裁定,可以上诉。



==========================================================================================

为尽量避免给当事人造成不良影响,经当事人本人申请110.com将对文章内容进行技术处理,点击查看详情
==========================================================================================
发布免费法律咨询
没找到您需要的? 您可以 发布法律咨询 ,我们的律师随时在线为您服务
  • 问题越详细,回答越精确,祝您的问题早日得到解决!
温馨提示: 尊敬的用户,如果您有法律问题,请点此进行 免费发布法律咨询 或者 在线即时咨询律师
广告服务 | 联系方式 | 人才招聘 | 友情链接网站地图
载入时间:0.03598秒 copyright©2006 110.com inc. all rights reserved.
版权所有:110.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