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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邬xx与被告冯x离婚纠纷一案

当事人:   法官:   文号:西安市雁塔区人民法院

原告邬xx,女,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现住西安市。身份证号:xxxx。

委托代理人宋x,女,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住西安市。身份证号:xxxx。

委托代理人戴x,女,xxxx年xx月xx日出生,满族,住西安市x。身份证号:xxxx。

被告冯x,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住西安市x。身份证号:xxxx。

委托代理人习xx,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住陕西省x。身份证号:xxxx。

原告邬xx与被告冯x离婚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2012年5月22日由代理审判员殷瑞独任审判,依法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邬xx及其委托代理人、被告冯x及其委托代理人均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邬xx诉称,原、被告于2007年元月相认识,2009年xx月xx日登记结婚,X年X月X日生一女冯xx。婚后原告发现与被告性格差异过大,被告忙于工作和其他事务,疏于共同的家庭生活,导致夫妻双方感情逐渐冷淡,常因生活琐事发生争吵,最后导致矛盾爆发,双方感情破裂。原告也曾多次找被告协商离婚,但均因双方对于离婚条件无法达成一致而拖延此事的解决。故原告诉至法院,请求依法判令:原、被告离婚;婚生女冯xx由原告抚养,被告每月支付孩子生活费2000元,教育、医疗费用双方各半承担;平均分割夫妻共同财产,并由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

被告辩称,原、被告之间的婚姻基础牢固,原、被告之间的婚后夫妻感情良好,不同意离婚。

经审理查明,原、被告于2007年在工作中认识,2009年xx月xx日登记结婚,X年X月X日生一女冯xx。婚后,原、被告常因生活琐事发生矛盾,以致夫妻关系不睦。现原告以其与被告间夫妻感情彻底破裂为由诉至法院要求离婚。

上述事实,有结婚证、出生医学证明、证明及双方当事人陈述在卷佐证,并经当庭核对无误。

本院认为,夫妻关系的存续应以夫妻感情为基础。本案原、被告经人介绍相识并自愿登记结婚。婚后虽因交流沟通少而产生矛盾,致夫妻关系不睦,但双方夫妻感情尚未完全破裂,原告要求离婚的诉讼请求,本院依法不予支持。原、被告应互谅互让,增进沟通,共同创建幸福美好的家庭生活。被告应对原告多加体贴、照顾,主动与原告沟通和好。原告应珍惜已建立起来的家庭生活,不应固执己见,草率离婚。综上所述,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驳回原告邬xx要求离婚的诉讼请求。

本案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后由原告承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交副本,上诉于陕西省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

代理审判员殷瑞

二0一二年五月二十三日

书记员常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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