用户名 密码
记住我
加入收藏
全国站 [进入分站]
发布免费法律咨询
网站首页 法律咨询 找律师 律师在线 律师热线 法治资讯 法律法规 资料库 法律文书
   您的位置首页 >> 判裁案例 >> 案例正文

李某某与三亚市华林某场种植芒果合同纠纷案

时间:2001-04-04  当事人:   法官:   文号:(2001)三亚民终字第5号

海南省三亚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

(2001)三亚民终字第X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反诉被告)李某某,男,47岁,汉族,福建省闽候县人,现住(略)。

委托代理人欧能昌,海南欧家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容某某,三亚市X镇人。

上诉人(原审被告、反诉原告)三亚市华林某场。

法定代表人林某甲,该场场长。

委托代理人林某乙,男,37岁,系该场职工。

上诉人李某某、三亚市华林某场(以下简称华林某场)因种植芒果合同纠纷一案,不服三亚市城郊人民法院(2000)城民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双方当事人及其委托代理人均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判认定,原告李某某以其与三亚市X镇X村委会所签订的合同来对抗与三亚市华林某场所签的种植芒果合同,认为华林某场对这块土地没有发包权是缺乏法律依据的,李某某的请求于法无据,不予支持。原、被告双方于1993年7月15日所签订的《种植芒果合同》是双方真实意思的体现,且具备合同成立的要件。是合法有效的合同,应予保护。但被告认为这个合同是包括到二块地上芒果树,但提供不出相应合法的证据,不予认定。被告反诉认为原告不履行合同约定按时缴纳承包金的义务,要求解除合同的请求,由于双方已于2000年2月20日将原告拖欠被告的承包款以债权债务关系作出确认,被告的这一反诉请求于法无据,不予采纳。被告反诉原告偿还上缴款(略)元的请求,由于原、被告双方已经确认1995年至1999年的上缴承包款为(略)元,对此应予认可。经委托三亚市价格事务所对原告2000年芒果树的结果总的收入情况的鉴定,应予采纳。根据这一鉴定结论以及双方所签的合同,原告2000年应上缴承包金4202元给被告。故原告应上缴承包金(略)元给被告。被告的反诉请求超出部分,于法无据,应不予支持。据此,判决:一、原告(反诉被告)李某某与被告(反诉原告)三亚市华林某场签订的《芒果种植合同》合法有效,应继续履行;二、原告(反诉被告)李某某,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一次性支付给被告(反诉原告)三亚市华林某场承包金为:1995年至1999年为(略)元、2000年为4202元,二项共计为(略)元;三、驳回原告(反诉被告)李某某、被告(反诉原告)三亚市华林某场的其他诉讼请求。鉴定费750元,由原告(反诉被告)李某某承担。诉讼保全费969元,由被告(反诉原告)三亚市华林某场负担。案件受理费3510元,由原告(反诉被告)李某某承担,反诉费3359元,由原告(反诉被告)李某某负担1008元,由被告(反诉原告)三亚市华林某场负担2351元。

宣判后,双方均不服而向我院提起上诉。

李某某上诉称,1、原判只抽象地确认《种植芒果合同》具备合同成立的要件,是合法有效的合同,没有具体确认被上诉人对所发包的土地是否依法取得了使用权;2、《承包开发牛落地生产基地合同书》的土地承包人是林某甲个人,而不是华林某场。林某甲虽是华林某场的法定代表人,但未经变更登记或者原合同双方重新协定,该承包土地的使用权没有依法转移,华林某场没有取得该承包土地的使用权,故转包合同《承包开发牛落地生产基地合同书》当然无效,无效合同不能作为认定有关土地使用权的证据;3、海南省政府的(1997)X号《行政复议决定书》并没有决定华林某场所发包的土地归南滨农场使用,而华林某场发包的土地却是原三亚市热带作物管理局与赤草二组承包的,与海南省政府复议确定的土地风马牛不相及;4、华林某场与南滨农场签订的《土地承包合同书》对于本案,缺乏关联性,不能作为认定本案事实的证据。请求二审法院依法撤销原判,并确认华林某场与上诉人李某某签订的《种植芒果合同》为无效合同,应终止履行。

三亚市华林某场上诉称,1、李某某不履行承包约定的义务,致使合同无法继续履行,请求二审法院解除其与李某某所签订的合同,并按合同第四条的约定,财产无偿收归其农场所有;2、李某某六年来未缴纳承包金是事实,请求法院判令李某某支付所欠承包金,并按双方合同约定的违约金比例每月计收10%的违约金;3、请求二审法院依法撤销原审判决。

经审理查明,1988年7月10日,三亚市热带作物管理局,将位于三亚市X镇牛落水库坝后北部荒山坡地约800亩,发包给华林某场,双方签订《承包开发崖城牛落地生产基地合同书》,华林某场取得上述土地的使用权。1993年7月15日,华林某场与李某某签订《种植芒果合同》,合同约定,李某某在华林某场转包的土地上种植芒果,从芒果种植第四年起,李某某应按结果株数,以每株人民币5元及每年按芒果收入总额的4%上交承包金,超一个月加缴10%,以此类推。如李某某故意不向华林某场缴纳承包金达二年,华林某场有权终止合同,财产无偿归其所有。承包期限至2024年止,该合同没有约定土地的四置范围。合同签订前后,李某某先后在该承包地上种植品种不一的芒果1037株,1996年开始结果,但李某某一直未按合同约定上缴承包金。1998年3月5日,李某某认为华林某场对双方合同约定的承包地没有发包权,而又与三亚市X镇X村民委员会签订《承包荒种植长期作物合同书》,并以此做为对抗其与上诉人华林某场签订的《种植芒果合同》,2000年3月30日李某某以华林某场没有土地发包权,其双方所签订合同无效为由,诉至原审法院。请求法院确认与华林某场所签订的《种植芒果合同》无效并判令终止合同。一审过程中,华林某场提起反诉,提出因李某某不履行承包合同约定的义务,致使原承包合同无法履行,请求法院判决解除双方的承包合同,财产无偿收归其所有,并判令李某某还清所拖欠的承包金(略)元。2000年4月2日,华林某场向原审法院申请查封李某某种植的2300株芒果树上的芒果。原审法院(2000)城民初字第296-X号民事裁定查封了李某某上述芒果树上的芒果一个月,并裁定驳回了李某某财产保全的复议申请和华林某场第二次查封申请。

另查,1997年6月20日海南省人民政府琼府复决定字(1997)X号《行政复议决定书》,将华林某场与三亚市热带作物管理局承包的土地的使用权确认归海南国营南滨农场后,同年7月30日,华林某场与南滨农场签订《土地承包合同书》,总承包面积为5400亩。华林某场认为其与李某某所签的《种植芒果合同》除上述争执土地外,还有另一块地也属李某某种植,但其未提供相关证据证实,且李某某本人也不承认。

2000年2月20日,李某某与华林某场就1995年至1999年期间的土地承包金进行协商,双方确认该期间李某某应交的承包金为(略)元,当日李某某向华林某场出具欠条一张。

一审过程中,根据华林某场的申请,原审法院委托三亚市价格事务所对李某某种植的382株芒果树2000年的年收成进行价格鉴定,该鉴定结论为:李某某2000年的年收成为(略)元。二审过程中,本院又委托三亚市价格事务所对李某某整个芒果园内1037株芒果树进行现值评估。2001年2月19日该评估所作出三价事鉴(2001)X号《涉案物品价格鉴定报告书》,确认李某某芒果园1037株芒果树的现有为(略)元。同时本院还委托国家测绘局第四地形测量队驻三亚办事处对双方争执地行测绘,该处于2001年2月25日作出测绘结果为:(一)林某连、李某某、许忠礼三家芒果地确在国营南滨农场发包给三亚市华林某场版图界线内;(二)林某连、李某某、许忠礼三家的芒果地确在省府[琼府决字(1997)X号]复议决定书划归国营南滨农场的土地范围内,此后,本院曾二次组织双方当事人及价格事务所鉴定人员和测绘局测绘人员,对上述评估结论及测绘结果进行质证,华林某场未提出异议,李某某虽提出异议,但其异议理由鉴定部门已当场做出解答,其理由不能成立。其鉴定结论客观真实,应予采信。

上述事实有:华林某场法定代表人林某甲与三亚市热带作物管理局签订的《承包开发崖城牛落坡生产基地合同书》、华林某场与李某某签订的《种植芒果合同》,华林某场与国营南滨农场签订的《土地承包合同书》及李某某与赤草村委会签订的《承包荒种植长期作物合同书》、李某某向华林某场出具的2000年2月22日《欠条》一张,海南省人民政府琼府复决字(1997)X号《行政复议决定书》、(1997)三中行初字第X号《行政判决书》、三亚市价格事务所市估价(2000)第X号、三价事鉴(2001)X号《涉案物品价格鉴定报告书》、国家测绘局第四地形队驻三亚办事处的测绘报告以及一、二审庭审笔录等证据相互佐证,并经庭审质证,具有证明效力,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本案双方当事人现争执的芒果种植土地,华林某场早在1988年7月10日已与三亚市热带作物管理局签订《承包开发崖城牛落坡生产基地合同书》而实际取得承包经营权。海南省人民政府已对该地进行确权并确认给国营南滨农场使用后,华林某场又于1997年7月30日与国营南滨农场签订《土地承包合同》,该合同合法有效。因此,华林某场自1988年7月10日起至今,对其承包的土地均享有合法的承包经营、使用权,并受法律保护。经国家测绘局第四地形队驻三亚办事处实地测绘,双方争执的芒果种植地确在海南省人民政府琼府复决字(1997)X号《行政复议决定书》所确认给国营南滨农场使用的土地范围内,并且属于国营南滨农场承包给华林某场使用的土地范围内。李某某以华林某场对该争执地没有使用权,该争执地不包括在海南省人民政府确认给国营南滨农场使用的土地范围以及国营南滨农场承包给华林某场使用的土地范围内之主张,没有事实根据和法律依据,应予驳回。华林某场在依法取得土地承包经营使用权后,将部分土地转包给李某某等人种植芒果,签订的《种植芒果合同》,是双方真实意思表示,未违反国家法律规定或损害他人利益,且原发包方也未提出异议,应为有效合同,双方均应自觉履行。李某某自其种植的芒果有收成至今,从未向华林某场交缴过承包金,已严重违约,应承担违约责任。因双方已于2000年2月22日确认李某某1995年至1999年应交的承包金为(略)元,并由李某某向华林某场出具欠条,对双方的这一行为,原审法院以债权债务关系予以确认,并无不当,符合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农业承包合同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十条的规定。华林某场认为其与李某某签订的种植芒果合同除双方争执地外,还包括另一块地在内,但其未能提供相关性证据证实,应承担举证不能的责任。鉴于华林某场和李某某均要求解除双方所签订的《种植芒果合同》,双方再履行原合同已无可能,且按原合同条款的规定,终止履行原合同的条件已成立,原审法院判决双方签订的《种植芒果合同》合法有效,是正确的,但判决双方继续履行该合同明显不当。华林某场提出因李某某一直未交缴承包金,已严重违约,应按双方合同约定,终止履行原合同,财产无偿收回归其所有的主张符合法律规定,但考虑到李某某承包种植芒果近十年时间,在该承包地上投入了一定的人力和物力,双方解除原承包合同后,应由华林某场对李某某现有芒果园现有价值进行补偿,同时李某某也应补交所欠华林某场的承包金,并按双方约定,支付违约金。因双方原约定的违约金按超一个月加缴10%过高,以按超一个月加缴6%计算较为妥当。根据双方2000年2月22日所确认的李某某1995年至1999年应缴的承包金为(略)元,以及该款应支付而未支付至2001年2月已违约12个月,按每期每月6%支付违约金,计(略)元。2000年承包金按三亚市价格事务所的评估结果为382株芒果树的总收入为(略)元,李某某应上交的承包金为4202元,违约月数为9个月,其应支付的违约金为2269元,上述李某某应交承包金和违约金共(略)元。三亚市价格事务所三价鉴字(2001)X号《价格鉴定报告书》确认李某某芒果园1037株芒果树的现有价值为(略)元,扣除李某某应缴的承包金及违约金共(略)元后,华林某场还应补偿李某某现金(略)元。上诉人华林某场的上诉理由部分成立,本院予以采纳。上诉人李某某的上诉理由不能成立,应予驳回。原审法院认定事实基本清楚,但处理结果不当,应予纠正。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三条第一款第(二)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八十四条第二款、第八十四条、第八十五条、第八十八条第一款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农业承包合同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十条、第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三)项、第三十三条第一款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撤销三亚市城郊人民法院(2000)城民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

二、李某某与三亚市华林某场签订的《种植芒果合同》,应终止履行。

三、李某某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将其与华林某场承包种植的芒果树1037株交归华林某场所有;芒果树移交完结后三天内,华林某场一次性付李某某芒果树补偿款(略)元。

四、驳回上诉人李某某、三亚市华林某场的其他诉讼请求。

一、二审案件受理费共(略)元,由三亚市华林某场负担6185.1元,由李某某负担(略).9元。

一、二审鉴定费1750元,由三亚市华林某场负担750元,由李某某负担1000元;测绘费2000元,由李某某负担;诉讼保全费969元,由三亚市华林某场负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审判长雷俐

代理审判员孙惠文

代理审判员陈太洪

二○○一年四月四日

书记员梁志鹏



==========================================================================================

为尽量避免给当事人造成不良影响,经当事人本人申请110.com将对文章内容进行技术处理,点击查看详情
==========================================================================================
发布免费法律咨询
没找到您需要的? 您可以 发布法律咨询 ,我们的律师随时在线为您服务
  • 问题越详细,回答越精确,祝您的问题早日得到解决!
温馨提示: 尊敬的用户,如果您有法律问题,请点此进行 免费发布法律咨询 或者 在线即时咨询律师
广告服务 | 联系方式 | 人才招聘 | 友情链接网站地图
载入时间:0.05966秒 copyright©2006 110.com inc. all rights reserved.
版权所有:110.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