用户名 密码
记住我
加入收藏
全国站 [进入分站]
发布免费法律咨询
网站首页 法律咨询 找律师 律师在线 律师热线 法治资讯 法律法规 资料库 法律文书
   您的位置首页 >> 判裁案例 >> 案例正文

原告罗某因与被告宋某离婚纠纷一案

当事人:   法官:   文号:河南省嵩县人民法院

原告:罗某,女,44岁。

被告:宋某,男,48岁。

原告罗某因与被告宋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2年2月2日立案受理,依法由审判员赵献伟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罗某及被告宋某均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原、被告于1993年2月9日登记结婚,婚后生育两个子女。因感情不和,被告常因家庭琐事打骂原告。为此要求与被告离婚、抚养子女、分割共同财产。

被告辩称:原、被告夫妻感情尚好,而且结婚时间较长,双方因家庭琐事偶有争执,但夫妻感情并未破裂,不同意离婚。

本院经审理查明:原告罗某与被告宋某于1993年2月9日登记结婚,1994年6月7日(农历)生育女孩宋某晓,2000年5月19日(农历)生育男孩宋某径。原、被告婚姻关系存续期间的共同财产有砖混结构平房3间、写字台1张、小麦1000斤、花生160斤,无共同债务。原、被告因家庭琐事发生争执,原告于2012年农历正月份与被告分居生活至今。

本院认为:原、被告结婚时间较长,相互间应该有较深了解,虽然原、被告因家庭琐事发生矛盾,但只要双方互谅互让、相互尊重,尚能继续共同生活。原告诉请与被告离婚,但未提供充分证据证明夫妻感情确已破裂,故原告的诉讼请求,本院不予支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不准原告罗某与被告宋某离婚。

本案受理费300元由原告罗某承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写出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洛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赵献伟

二0一二年四月二十五日

书记员郭晓朋



==========================================================================================

为尽量避免给当事人造成不良影响,经当事人本人申请110.com将对文章内容进行技术处理,点击查看详情
==========================================================================================
发布免费法律咨询
没找到您需要的? 您可以 发布法律咨询 ,我们的律师随时在线为您服务
  • 问题越详细,回答越精确,祝您的问题早日得到解决!
温馨提示: 尊敬的用户,如果您有法律问题,请点此进行 免费发布法律咨询 或者 在线即时咨询律师
广告服务 | 联系方式 | 人才招聘 | 友情链接网站地图
载入时间:0.03851秒 copyright©2006 110.com inc. all rights reserved.
版权所有:110.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