用户名 密码
记住我
加入收藏
全国站 [进入分站]
发布免费法律咨询
网站首页 法律咨询 找律师 律师在线 律师热线 法治资讯 法律法规 资料库 法律文书
   您的位置首页 >> 判裁案例 >> 案例正文

李某故意毁坏财物一案

当事人:   法官:   文号:南宁市西乡塘区人民法院

公诉机关广西壮族自治区X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李某,男,汉族,初中文化,无业,因涉嫌犯故意毁坏财物罪,于2009年10月18日被刑事拘留,同年10月27日被逮捕。现羁押于南宁市第一看守所。

南宁市X区人民检察院以南市西检刑诉(2009)X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李某犯故意毁坏财物罪,于2009年12月24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被告人李某到庭参加了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公诉机关指控:2009年9月15日9时许,被告人李某伙同“微微”在南宁市X路X-X号门前,被告人李某用路边一张小板凳将苏某桂x欧宝牌轿车挡风玻璃砸坏。经鉴定,该挡风玻璃价值人民币5181元。

2009年10月18日,公安机关抓获了被告人李某。

2009年11月12日,被告人家属与被害人达成协议,同意赔偿被害人损失,并已经交付了6000元。被害人亦已出具了申请撤销案件书,对被告人的行为给予谅解。

上述事实,被告人在开庭审理中亦无异议,并有被害人苏某陈述,证人范某、郭某、吕某、刘某证言,涉案物品价格鉴定结论书,接受刑事案件登记表、抓获经过、户籍证明、协议书、申请撤销案件书、收条等与其他证据相印证。

本院认为:被告人李某故意毁坏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故意毁坏财物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被告人赔偿了被害人损失,被害人也给予谅解,可酌情从轻处罚。根据被告人的犯罪事实,犯罪性质、情节和对社会的危害程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五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李某犯故意毁坏财物罪,判处拘役三个月(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从2009年10月18日起至2010年1月17日止);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南宁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一份。

审判员李某林

二O一0年一月六日

书记员陆小玲



==========================================================================================

为尽量避免给当事人造成不良影响,经当事人本人申请110.com将对文章内容进行技术处理,点击查看详情
==========================================================================================
发布免费法律咨询
相关判例: 故意 李某 毁坏 财物
没找到您需要的? 您可以 发布法律咨询 ,我们的律师随时在线为您服务
  • 问题越详细,回答越精确,祝您的问题早日得到解决!
温馨提示: 尊敬的用户,如果您有法律问题,请点此进行 免费发布法律咨询 或者 在线即时咨询律师
广告服务 | 联系方式 | 人才招聘 | 友情链接网站地图
载入时间:0.03018秒 copyright©2006 110.com inc. all rights reserved.
版权所有:110.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