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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欧某诉被告卢某离婚纠纷一案

当事人:   法官:   文号:湖南省桂阳县人民法院

原告欧某,女。

委托代理人欧某家朝,桂阳县流峰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卢某(又名卢X),男。

委托代理人邱昌禄,桂阳县天宇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本院于2012年5月7日立案受理了原告诉被告离婚纠纷一案。依法由审判员尹堂舟适用简易程序公开进行了审理。原告欧某诉称:2008年下半年被告到原告娘家做煤炭生意时两人相识,经过一段时间交往后确立恋爱关系。2009年9月9日两人办理了结婚登记手续,同年12月3日生一女孩取名卢某盈。事后被告总是对原告无端猜疑,使两人根本和不来,无法共同生活。为此特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离婚。

被告卢某辩称:原告所诉基本属实。是原告欺骗了被告,在这里也不想说什么,好合好散。请求法院调解一下即可。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民事案件的若干规定》第十四条的规定,本案经本院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

一、原告欧某与被告卢某自愿离婚;

二、婚生小孩卢某盈由被告卢某自愿直接抚养至其独立生活,小孩成年后随父随母由其自行选择;

三、原告欧某自愿一次性支付婚生小孩卢某盈的抚养费17000元(人民币)给被告卢某。该款限2012年6月22日之前履行完毕;

四、其他双方无争议;

五、案件受理费200元,减半收取100元,原告欧某自愿承担。

双方当事人一致同意本调解协议的内容自双方在调解协议上签名或捺印后即具有法律效力。

上述协议,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

审判员尹堂舟

二0一二年六月十三日

书记员何泉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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