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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院于2012年5月17日作出的(2012)安执字第65-1号执行裁定

当事人:   法官:   文号:安乡县人民法院

申请执行人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安乡县支行。

负责人高某,男,该支行行长。

委托代理人戴某某,男,X年X月X日出生,汉族,安乡县人,该行综合管理部文秘,住(略)。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

被执行人何某,男,X年X月X日出生,汉族,安乡X乡县x。

本院于2012年5月17日作出的(2012)安执字第65-X号执行裁定,冻结了被执行人何某的妻子周某香在安乡X村信用合作联社的存款32600元,现因执行需要,依照《最高某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45条、《最高某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中查封、扣某、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解除对被执行人何某的妻子周某香存款的冻结。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

(此页无正文)

审判员车世云

二○一二年五月二十九日

书记员李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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