用户名 密码
记住我
加入收藏
全国站 [进入分站]
发布免费法律咨询
网站首页 法律咨询 找律师 律师在线 律师热线 法治资讯 法律法规 资料库 法律文书
   您的位置首页 >> 判裁案例 >> 案例正文

常某某诉赵某某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案一审民事判决书

当事人:   法官:   文号:河南省郑州市管城回族区人民法院

原告常某某,男,X年X月X日出生。

委托代理人陈国强,河南商都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丁阳,河南商都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赵某某,男,X年X月X日出生。

原告常某某诉被告赵某某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常某某及其委托代理人陈国强到庭参加诉讼,被告赵某某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本院缺席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2008年8月1日,原告进入被告开办的郑州市管城区金辉工艺玻璃厂工作,担任管理员职务,工资为1500元/月。2009年3月27日,郑州市管城区金辉工艺玻璃厂停产,考虑到设备及成品等财产的安全,被告安排原告继续留厂看护并承诺工资待遇不变。但原告工作期间,被告从未按时支付工资报酬,至今已拖欠原告工资x元。原告为维护合法权益,特向法院起诉要求判令被告支付工资x元。

被告缺席无答辩意见。

经审理查明,原告曾在被告开办的郑州市管城区金辉工艺玻璃厂工作。2009年5月26日,被告向原告出具证明一份。该证明载明2008年欠原告工资7200元,2009年欠原告一、三、四、五月份工资各1500元。后被告未支付原告相应款项,引起双方争讼。

本院认为,原告到被告处工作,被告应向原告支付相应的劳动报酬。现被告未按时支付原告劳动报酬并向原告出具证明一份,应承担相应的责任。原告要求被告支付x元劳动报酬的诉讼请求合理,本院予以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五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零六条第一款之规定,判决如下:

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三日内,被告赵某某支付原告常某某人民币x元。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九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30元、公告费260元,由被告赵某某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长王文霞

审判员马超

审判员杨兵

二○一○年六月十八日

书记员张昕



==========================================================================================

为尽量避免给当事人造成不良影响,经当事人本人申请110.com将对文章内容进行技术处理,点击查看详情
==========================================================================================
发布免费法律咨询
没找到您需要的? 您可以 发布法律咨询 ,我们的律师随时在线为您服务
  • 问题越详细,回答越精确,祝您的问题早日得到解决!
温馨提示: 尊敬的用户,如果您有法律问题,请点此进行 免费发布法律咨询 或者 在线即时咨询律师
广告服务 | 联系方式 | 人才招聘 | 友情链接网站地图
载入时间:0.04147秒 copyright©2006 110.com inc. all rights reserved.
版权所有:110.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