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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再审人刘某因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一案

当事人:   法官:   文号:株洲市中级人民法院

申请再审人(原审被告)刘某,女,××××年×月×日出生,汉族,××省××市人,住(略)。

委托代理人洪某某,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略),系刘某之子。

委托代理人程建国,湖南火炬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原审原告)株洲天丰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市X区××××号。

法定代表人赵某,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邹亚洲,湖南百杰律师事务所律师。

申请再审人刘某因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湖南省株洲市X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0)芦法民一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以原审判决程序违法,有新的证据足以推翻原判决等为由,请求依法撤销(2010)芦法民一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本院经审查后决定对本案立案复查,并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公开听证,现已复查终结。

本院认为,本案申请再审人刘某的申请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九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的情形,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九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一百八十一条、第一百八十五条之规定,并经本院审判委员会讨论决定,裁定如下:

一、本案由本院再审;

二、再审期间,中止原判决的执行。

院长何剑

二○一二年三月二十一日

书记员欧卢会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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