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烟台市福山区城市信用合作社、烟台市商业银行与烟台开发区长城房地产投资开发公司委托贷款纠纷案

时间:2000-08-14  当事人:   法官:   文号:(1998)经终字第343号

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1998)经终字第X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烟台市福山区城市信用合作社。住所地:山东省烟台市福山区X路。

负责人:于某某,该社主任。

委托代理人:苏某,该社职工。

委托代理人:杨宝东,北京中瑞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原审被告):烟台市商业银行。住所地:山东省烟台市X路。

法定代表人:于某某,该行行长。

委托代理人:由某某,该行职工。

委托代理人:路政敏,北京中瑞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烟台开发区长城房地产投资开发公司。住所地:山东省烟台开发区彩云城X号X号。

法定代表人:韩某甲,该公司经理。

委托代理人:卢某某,该公司职工。

原审第三人:国内贸易部烟台培训中心。住所地:山东省烟台市X路X号。

法定代表人:王某某,该中心主任。

委托代理人:韩某乙,该中心副主任。

委托代理人:盖某某,该中心副主任。

原审第三人:烟台市农工商联合公司。住所地:山东省烟台市X路X号。

法定代表人:赵某某,该公司经理。

上诉人烟台市福山区城市信用合作社、烟台市商业银行为与被上诉人烟台开发区长城房地产投资开发公司、原审第三人国内贸易部烟台培训中心和烟台市农工商联合公司委托贷款纠纷一案,不服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1998)鲁经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由某判员周帆担任审判长,审判员臧玉荣、徐瑞柏参加的合议庭进行了审理,书记员沙玲(代)担任记录。

本院经审理认为:原审判决认定事实不清。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三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1998)鲁经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

二、本案发回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重审。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周帆

审判员臧玉荣

审判员徐瑞柏

二000年八月十四日

书记员沙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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