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罗某盗窃

当事人:   法官:   文号:湖南省桂东县人民法院

公诉机关湖南省桂东县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罗某,男,X年X月X日出生,汉族,初中文化,湖南省桂东县人,农民,住(略)。2011年4月23日因涉嫌盗窃罪被桂东县公安局刑事拘留,2011年4月29日改变强制措施为取保候审;2012年4月18日经桂东县人民检察院决定,对其取保候审;2012年5月16日,经本院决定,对其取保候审,现在家。

湖南省桂东县人民检察院以湘桂检刑诉[2012]第X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罗某犯盗窃罪,于2012年5月15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由审判员方某文独任审判,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被告人罗某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湖南省桂东县人民检察院指控:

1、2008年9月24日晚上,被告人罗某与何某(已判刑)、黄某(已判刑)窜至江西省上犹县X镇,采取用剪刀割线启动摩托车的方某先后在营前镇X路惠民超市X村委会隔壁一水电安装部门口,分别盗得了被害人张某一辆红褐色益豪牌125-2型二轮摩托车以及被害人叶某一辆黑色豪爵128-8型二轮摩托车。次日凌晨3时许,三人驾驶盗来的摩托车返回湖南桂东途径五指峰乡,被公安机关拦截,黄某被抓获,何某与罗某趁机弃车逃跑,公安机关扣押了被盗得的二辆摩托车并已发还了被害人。

经上犹县价格认证中心鉴定,该二辆被盗的摩托车价值人民币8115元。

上述事实,被告人罗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被害人张某、叶某陈述,上犹县公安局制作的黄某指认现场照片、赃物照片、辨认笔录、扣押和发还物品清单、抓获经过、情况说明,上犹县价格认证中心出具的鉴定结论,同案犯的供述及被告人罗某的供述和辩解等证据证实,证据确实充分,足以认定。

2、2008年9月份的一天晚上,被告人罗某在路过桂东县X村时,将黄某停放在东坡村方某在建房屋路边的“长春铃木牌”红色男式两轮摩托车盗走,后将盗来的摩托车以肆佰元的价格卖给罗某(另案处理),被盗的摩托车经桂东县价格认证中心鉴定价值人民币贰仟壹佰元整。2012年4月17日,被告人罗某主动赔偿了被害人黄某摩托车损失费2100元,并取得了被害人黄某的谅解。

上述事实,被告人罗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被害人黄某陈述,证人方某证言,现场勘验检查材料,到案经过等书证,价格鉴定结论及被告人罗某的供述和辩解等证据证实,证据确实充分,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罗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他人财物,价值10215元,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盗窃罪。被告人罗某犯盗窃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公诉机关指控的事实和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被告人罗某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作用,是从犯,依法应当从轻或减轻处罚。被告人罗某自动到案,如实供述自己罪行,是自首,依法可以从轻或减轻处罚。被告人罗某主动赔偿被害人黄某明摩托车损失费2100元,并取得了被害人谅解,依法可酌情从轻处罚。

综上所述,对被告人罗某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七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二款、第三款的规定,作出判决如下:

被告人罗某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零二个月,缓刑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直接向湖南省郴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三份。

审判员方某文

二○一二年六月四日

书记员周某

附:本判决书所适用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二百六十四条盗窃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或者多次盗窃、入户盗窃、携带凶器盗窃、扒窃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第五十二条判处罚金,应当根据犯罪情节决定罚金数额。

第五十三条罚金在判决指定的期限内一次或者分期缴纳。期满不缴纳的,强制缴纳。对于不能全部缴纳罚金的,人民法院在任何时候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以执行的财产,应当随时追缴。如果由于遭遇不能抗拒的灾祸缴纳确实有困难的,可以酌情减少或者免除。

第二十五条第一款共同犯罪是指二人以上共同故意犯罪。

第二十七条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或者辅助作用的,是从犯。

对于从犯,应当从轻、减轻处罚或者免除处罚。

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

第七十二条第一款对于被判处拘役、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可以宣告缓刑,对其中不满十八周某的人、怀孕的妇女和已满七十五周某的人,应当宣告缓刑:

(一)犯罪情节较轻;

(二)有悔罪表现;

(三)没有再犯罪的危险;

(四)宣告缓刑对所居住社区没有重大不良影响。

第七十三条第二款第三款有期徒刑的缓刑考验期限为原判刑期以上五年以下,但是不能少于一年。

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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