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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告人林XX盗窃一案

当事人:   法官:   文号:湖南省株洲市芦淞区人民法院

湖南省株洲市X区人民法院

刑事判决书

(2012)芦法刑初字第X号

公诉机关株洲市X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林XX,曾用名林X,男,X年X月X日出生于湖南省株洲市,身份证号码:x,汉族,初中文化,务工,住湖南省株洲市X乡x;因涉嫌犯盗窃罪,于2011年12月22日被株洲市公安局芦淞分局刑事拘留,2012年1月5日被依法执行逮捕;2012年1月18日被株洲市公安局芦淞分局监视居住,2012年4月6日被本院决定取保候审;现在家。

株洲市X区人民检察院以株芦检刑诉[2012]X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林XX犯盗窃罪,于2012年4月5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由审判员尹XX、人民陪审员周XX、夏XX参加的合议庭,于2012年4月18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株洲市X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谭XX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林XX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经审理查明:2011年12月21日凌晨5时许,被告人林XX窜至芦淞区X区,翻墙进入石宋西路广岛咖啡店内,用咖啡店的钢丝钳剪断存放香烟和现金的柜子及抽屉,盗走1条零6包蓝硬盒芙蓉王香烟、5条蓝软盒芙蓉王香烟、8条零3包黄硬盒芙蓉王香烟、7条零1包和牌和气生财香烟、人民币现金140元、1台acer牌电脑显示器及1台电脑主机、2瓶9年窑泸州酒、2瓶长城经色庄园高级干红葡萄酒、1瓶国粹八年陈酒。在搬运上述物品时因害怕被发现,除将5瓶酒遗留在该店后门外,其他物品全部藏于芦淞区X村X栋X房中。经芦淞区价格认证中心鉴定,被盗财物价值共计11048元。案发后,被告人林XX与被害人夏XX达成了刑事和解,被盗财物及现金全部返还给被害人,并赔偿了被害人夏x元钱,取得了被害人夏XX的谅解。

上述事实,被告人林XX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被害人夏XX的报案材料及陈述、证人殷XX的证言、扣某、发还物品清单及照片、价格鉴定结论书、搜查笔录、破案经过、收条、谅解书、调解笔录、被告人林XX的供述及户籍资料等证据予以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林XX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他人财物,数额巨大,其行为已构成盗窃罪。株洲市X区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林XX犯盗窃罪的罪名成立。被告人林XX能自愿认罪,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可从轻处罚。被告人林XX已赔偿被害人的损失,与被害人达成了刑事和解,取得了被害人的谅解,可酌情从轻处罚。综观本案的犯罪情节和被告人的悔罪表现,适用缓刑确实对其所居住社区没有重大不良影响,可依法对被告人林XX宣告缓刑。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某、第六十一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某、第七十二条第一、三某、第七十三某第二、三某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林XX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三某,宣告缓刑四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五千元。

(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被告人林XX应自裁判文书生效之日起,于10日内,持刑事判决书到居住地司法所报到,接收社区矫正,同时到居住地公安机关派出所报到;罚金限本判决生效后五日内缴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湖南省株洲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判长尹XX

人民陪审员周XX

人民陪审员夏XX

二0一二年四月十八日

本件与原本核对无异

书记员抄X

附:判决书引用的法条全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二百六十四条盗窃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或者多次盗窃、入户盗窃、携带凶器盗窃、扒窃的,处三某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某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第五十二条判处罚金,应当根据犯罪情节决定罚金数额。

第五十三某罚金在判决指定的期限内一次或者分期缴纳。期满不缴纳的,强制缴纳。对于不能全部缴纳罚金的,人民法院在任何时候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以执行的财产,应当随时追缴。如果由于遭遇不能抗拒的灾祸缴纳确实有困难的,可以酌情减少或者免除。

第六十一条对于犯罪分子决定刑罚的时候,应当根据犯罪的事实、犯罪的性质、情节和对于社会的危害程度,依照本法的有关规定判处。

第六十七条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

被采取强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正在服刑的罪犯,如实供述司法机关还未掌握的本人其他罪行的,以自首论。

犯罪嫌疑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因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

第七十二条对于被判处拘役、三某以下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可以宣告缓刑,对其中不满十八周某的人、怀孕的妇女和已满七十五周某的人,应当宣告缓刑:

(一)犯罪情节较轻;

(二)有悔罪表现;

(三)没有再犯罪的危险;

(四)宣告缓刑对所居住社区没有重大不良影响。

宣告缓刑,可以根据犯罪情况,同时禁止犯罪分子在缓刑考验期限内从事特定活动,进入特定区域、场所,接触特定的人。

被宣告缓刑的犯罪分子,如果被判处附加刑,附加刑仍须执行。”

第七十三某拘役的缓刑考验期限为原判刑期以上一年以下,但是不能少于二个月。

有期徒刑的缓刑考验期限为原判刑期以上五年以下,但是不能少于一年。

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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