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裴某诉陈某离婚纠纷一案

当事人:   法官:   文号:郾城区人民法院

原告裴X。

被告陈X。

原告裴X诉被告陈X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09年11月27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裴X到庭参加诉讼,被告陈X因下落不明,本院依法公告向其送达起诉状副本、举证通知书、应诉通知书、开庭传票。公告期满后,被告仍未到庭参加诉讼,本院依法缺席进行了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裴X诉称:我与被告自由恋爱于1991年12月29日(农历)举行了结婚仪式,X年X月X日生下一女儿,取名陈X。1994年6月15日我与被告在原郾城县X乡政府补办了结婚手续。因为双方的脾气不和,导致双方婚后争吵不断,并经常发生打斗。2001年4月18日,我又生下儿子陈x。儿子的出生也没有缓解双方的矛盾。2006年7月份被告外出打工至今未回。抛下我和两个孩子不管不问。现在,我们的婚姻家庭已名存实亡,夫妻之间本来就淡薄的感情已经彻底破裂。原告起诉至法院,要求判决:1、原、被告离婚;2、婚生子陈x由原告抚养,被告承担部分抚养费每月200元;3、原告以及子女的承包地,由原告耕种收益;4、诉讼费及其他费用由被告承担。

原告向本院提交结婚证一份,证明双方系合法夫妻。

被告陈X未到庭未答辩。

经审理查明:原、被告系自由恋爱,于1991年12月29日(农历)举行了结婚仪式。1994年6月15日在原郾城县X乡人民政府登记结婚。X年X月X日生下一女儿,取名陈X,现在驻马店地区上学。2001年4月18日(农历)生下一儿子,取名陈x,现随原告生活。原、被告婚前感情尚可,婚后感情一般,有因生活琐事而发生争吵的情况。2006年7月份被告外出打工至今未归。

庭审中,原告表示,婚生女陈X将年满18周岁,不再要求被告承担婚生女未满18周岁以前的抚养费,但是要求被告承担婚生子的抚养费。

另查明:2009年河南省农村居民人均生活消费支出为3388.47元/年。

本院认为:夫妻双方应该在婚后的共同生活中,相互尊重,相互信任,相互爱护,注重对夫妻感情的培养,共同维护美好和谐的家庭生活。在日常生活中出现矛盾,是不可避免的,但是双方应该及时进行沟通,以化解双方的分歧和矛盾。本案原、被告在婚后的共同生活中,相互之间缺乏必要的沟通,在出现矛盾时并未及时化解分歧,造成双方夫妻感情的淡漠。《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第二款规定: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应当进行调解;如感情确已破裂,调解无效,应准予离婚。原、被告对夫妻感情没有足够的重视,被告在双方出现矛盾时采取外出打工相互之间互不联系的方法,造成双方夫妻感情彻底破裂,双方已经无和好的可能,无法继续共同生活,原告起诉要求与被告离婚,本院予以准许。《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六条第三款规定:离婚后,哺乳期内的子女,以随哺乳的母亲抚养为原则。哺乳期后的子女,如双方因抚养问题发生争执不能达成协议时,由人民法院根据子女的权益和双方的具体情况判决。双方婚生女陈X、婚生子陈x在双方发生矛盾期间,一直跟随原告生活,为了有利于子女今后的成长生活,仍随原告生活为宜,在婚生女、婚生子年满18周岁后,随父随母由其自己选择。《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七条第一款规定:离婚后,一方抚养的子女,另一方应负担必要的生活费和教育费的一部或全部,负担费用的多少和期限的长短,由双方协议;协议不成时,由人民法院判决。原告裴X抚养子女,被告陈X应该承担部分抚养费。原告在庭审中表示,不要求被告承担婚生女陈X未满18周岁以前的抚养费,而由其自己承担,这是原告的自身权利的处分,本院予以准许。原告要求被告承担婚生子陈x每月抚养费200元,但未提交相关的证据证明被告承担数额的依据以及合理性。依据2009年河南省农村居民年人均生活消费支出3388.47元的情况,被告承担的抚养费以每月120元为宜,至婚生子年满18周岁为止,其中2010年6月份-12月份抚养费共计840元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支付,2010年以后的每年度抚养费于当年的1月30日以前支付完毕。原告要求判令由其负责耕种家庭承包的责任田,因被告未到庭,双方的婚前财产、婚后共同财产以及承包责任田的具体情况无法查明,本案不予处理。故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第二款、第三十六条第三款、第三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准予原告裴X与被告陈X离婚。

二、婚生女陈X、婚生子陈x随原告裴X生活,待

婚生子女分别年满18周岁后,随父随母由其自择。被告陈X应承担婚生子陈x部分抚养费每月120元,至婚生子年满18周岁为止(其中2010年6月份-12月份抚养费共计840元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支付,2010年以后的每年度抚养费1440元于当年的1月30日以前支付完毕)。

本案诉讼费300元,由原告裴X承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本判决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漯河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长罗文学

审判员刘晓

代理审判员叶亚奇

二0一0年六月十六日

书记员郭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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