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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吴XX与被告芮XX民间借贷纠纷

当事人:   法官:   文号:鼎城区人民法院

湖南省常德市X区人民法院

民事调解书

(2011)常鼎民初字第X号

原告吴XX,男,X年X月X日出生,汉族,居民,住湖南省常德市X组。

被告芮XX,男,X年X月X日出生,汉族,居民,住常德市X村X组

案由:民间借贷纠纷

原告吴XX与被告芮XX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原告吴XX于2011年11月3日向本院提起诉讼。

原告吴XX诉称:1998年4月14日至5月23日被告芮XX向原告先后五次借款共计11.8万元,约定月利率5%,借款到期后,原告多次向被告催讨,被告都以种种理由拒不偿还。据此,为维护公民的合法权益和法律的尊严,特诉至本院,请求法院依法判令被告立即偿还原告借款11.8万元及利息38.116万元,本息共计49.916万元,并承担本案诉讼费。

被告芮XX辩称:原告诉称借款的情况属实,因被告目前经济紧张,还款确有困难,我计划今年年底前偿还借款本金11.8万元,明年12月30日之前偿还原告利息16.8万元及借款后延期还款期间的滞纳金3.4万元。

经审理查明:为支持被告芮XX办企业,原告吴XX为被告芮XX向他人借贷11.8万元,后由于被告办企业亏本未能及时还款,迫使原告代为还借款本金11.8万元,支付利息16.8万元,这以后,原告多次催讨借款及利息被告拒不还款付息,故提起诉讼。

本案在审理过程中,经本院主持庭前调解,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协议如下:

一、被告芮XX于2012年1月13日前偿还原告吴XX本金11.8万元;

二、被告芮XX于2012年12月30日前偿还原告吴XX利息16.8万元,同时支付给原告借款期间的滞纳金3.4万元。

案件受理费6100元,减半收取3050元,由被告芮XX负担。

双方当事人一致同意本调解协议自双方当事人在调解协议笔录上签名后即具有法律效力。

上述协议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

审判员曹承国

二0一一年十一月十四日

代理书记员李青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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