用户名 密码
记住我
加入收藏
全国站 [进入分站]
发布免费法律咨询
网站首页 法律咨询 找律师 律师在线 律师热线 法治资讯 法律法规 资料库 法律文书
   您的位置首页 >> 判裁案例 >> 案例正文

原告舒某某与被告舒某某离婚纠纷一案

当事人:   法官:   文号:溆浦县人民法院

原告舒某某,女,X年X月X日出生,汉族,农民,住(略)。

被告舒某某,男,X年X月X日出生,汉族,农民,住(略)。

原告舒某某与被告舒某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1年8月26日受理后,由审判长李宏政,人民陪审员向宇、张菊英组成合议庭,于2011年11月29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到庭参加诉讼,被告舒某某经本院公告传唤未到庭,本案缺席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舒某某诉称,原、被告双方于1994年上半年经人介绍相识,于1995年4月27日登记结婚。X年X月X日生育一女孩,取名舒某萍。婚后因双方性格不合,时常吵架,难以共同生活。于1997年初,原告独自带女儿外出打工,原、被告开始分居至今,分居期间,双方没有任何联系,被告也从未看望和关心过原告母女的生活。据此,原告向法院起诉要求与被告离婚,请求法院予以支持。

原告为支持其诉请向本院提交3份证据:

1、结婚证一本,证明原、被告1995年4月27日登记结婚的事实;

2、溆浦县X村民委员会证明一份,证明原、被告自1997年开始分居的事实;

3、证人舒某萍(系原、被告之女)证言一份在卷,证明原、被告夫妻感情不合,长期分居。

被告舒某某未到庭参加诉讼,未提供任何证据。

本院对原告提交的证据经审查后认为,其证据形式合法、内容真实,且与本案庭审查明的事实相吻合,可以作为本案定案的依据。

根据对证据的认定及法庭调查、原告方当事人的庭审陈述,本院认定以下事实:原、被告于1994年经人介绍相识,于1995年4月27日在溆浦县X乡民政办公室登记结婚。于X年X月X日生育一女孩,取名舒某萍,一直跟随原告生活。1997年原、被告因家务琐事发生争执后,原告带着女儿外出打工,原、被告分居至今。另查明,原、被告婚后无共同财产,亦无共同债权债务。

本院认为,原、被告婚前不深入了解,感情基础不牢。结婚后初期夫妻关系一般,后因家务琐事经常发生矛盾,双方不能正确对待和处理,导致分居时间长达14年之久,彼此不尽夫妻义务,应当认定夫妻感情彻底破裂,故对原告起诉要求与被告离婚的诉讼请求应予支持。关于小孩抚养,因小孩在原、被告分居期间一直随原告生活,且小孩舒某萍当庭陈述表示在原、被告离婚后,要求将其判由原告直接抚养,是其真实意思表示,故小孩应判由原告直接抚养。至于抚育费,原告当庭表示不要求被告承担,系其真实意思表示,且不违背相关法律规定,亦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第三款(四)项、第三十六条、第三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准予原告舒某某与被告舒某某离婚;

二、婚生女舒某萍由舒某某直接抚养,舒某某享有小孩探视权。

案件受理费200元,由舒某某承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收到本判决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湖南省怀化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长李宏政

人民陪审员向宇

人民陪审员张菊英

二0一一年十一月二十九日

代理书记员武娟

附:相关法律条文:

《婚姻法》第三十二条男女一方要求离婚的,可由有关部门进行调解或直接向人民法院提出离婚诉讼。

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应当进行调解;如感情确已破裂,调解无效,应准予离婚。

有下列情形之一,调解无效的,应准予离婚:

(一)重婚或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

(二)实施家庭暴力或虐待、遗弃家庭成员的;

(三)有赌博、吸毒等恶习屡教不改的;

(四)因感情不和分居满二年的;

(五)其他导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

《婚姻法》第三十六条父母与子女间的关系,不因父母离婚而消除。离婚后,子女无论由父或母直接抚养,仍是父母双方的子女。离婚后,父母对于子女仍有抚养和教育的权利和义务。离婚后,哺乳期内的子女,以随哺乳的母亲抚养为原则。哺乳期后的子女,如双方因抚养问题发生争执不能达成协议时,由人民法院根据子女的权益和双方的具体情况判决。

第三十七条离婚后,一方抚养的子女,另一方应负担必要的生活费和教育费的一部或全部,负担费用的多少和期限的长短,由双方协议;协议不成时,由人民法院判决。关于子女生活费和教育费的协议或判决,不妨碍子女在必要时向父母任何一方提出超过协议或判决原定数额的合理要求。

《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条被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缺席判决。



==========================================================================================

为尽量避免给当事人造成不良影响,经当事人本人申请110.com将对文章内容进行技术处理,点击查看详情
==========================================================================================
发布免费法律咨询
相关判例: 原告 某某 离婚 纠纷 被告
没找到您需要的? 您可以 发布法律咨询 ,我们的律师随时在线为您服务
  • 问题越详细,回答越精确,祝您的问题早日得到解决!
温馨提示: 尊敬的用户,如果您有法律问题,请点此进行 免费发布法律咨询 或者 在线即时咨询律师
广告服务 | 联系方式 | 人才招聘 | 友情链接网站地图
载入时间:0.03361秒 copyright©2006 110.com inc. all rights reserved.
版权所有:110.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