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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今日新概念销售公司与神龙汽车有限公司债务纠纷案

时间:2000-07-04  当事人:   法官:   文号:(2000)民终字第24号

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

民事调解书

(2000)民终字第X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北京今日新概念销售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海淀区X路X号。

法定代表人:温某某,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王某,该公司总经理办公室主任。

委托代理人:卞宜民,北京民正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神龙汽车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北省武汉市经济技术开发区。

法定代表人:苗某,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邓涛,湖北方舟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陈大虎,湖北方舟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审被告:中汽财务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北京市东城区南河沿华龙街天安大厦二层。

法定代表人:温某某,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金某某,该公司投资财务部经理。

北京今日新概念销售公司(以下简称今日新概念公司)为与神龙汽车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神龙公司)、中汽财务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汽财务公司)债务纠纷一案,不服湖北省高级人民法院(1999)鄂民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今日新概念公司的委托代理人王某、卞宜民,神龙公司的委托代理人邓涛、陈大虎,中汽财务公司的委托代理人金某某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经审理查明:1996年8月至1997年9月,神龙公司与今日新概念公司先后签订了七份《购销汽车合同》,约定:今日新概念公司购买神龙公司的富康轿车1194辆,每辆单价(略)元,总计车款(略)元,今日新概念公司在24个月内分期付款并按年利率1008%承担分期付款利息。合同签订后,今日新概念公司提取了部分车辆并支付了部分购车款。1998年10月10日,神龙公司与今日新概念公司、中汽财务公司签订了一份《还款协议》,确认神龙公司已经向今日新概念公司交付富康轿车1144辆,车款本息共计(略)元,今日新概念公司已经付款(略)元(包括(略)元的返利),尚欠车款(略)元。双方还约定,基于富康轿车市场价格因素,神龙公司同意补偿今日新概念公司750万元,从尚欠款中扣减。今日新概念公司承担自1998年3月起至同年9月止欠款的逾期利息144万元。今日新概念公司于1998年12月底前3个月内每月25日以前支付(略)元,尚欠款(略)元于1999年元月至2000年12月间每月20日前均衡支付,2000年的应付款按年利率10%加收利息。神龙公司向今日新概念公司支付返利的245万元,在今日新概念公司最后一个月应付款项中冲抵。中汽财务公司同意为今日新概念公司就协议项下神龙公司享有的主债权及利息、违约金某神龙公司为实现债权而支付的全部费用承担保证责任。今日新概念公司逾期付款,按逾期付款金某的每日万分之四向神龙公司支付违约金。并约定今日新概念公司逾期支付任何一期款项,神龙公司有权终止本协议,取消按本协议给予今日新概念公司的补偿和返利,要求其支付所有欠款。上述协议签订后,今日新概念公司支付了部分购车款。同年10月23日,神龙公司与今日新概念公司、中汽财务公司签订了一份《还款计划》,双方对今日新概念公司承担逾期付款的利息由144万元重新确认为(略)元,尚欠车款及逾期利息重新确定为(略)元,并约定1998年10月新收今日新概念公司购车款(略)元,协商后的逾期付款利息差额(略)元从尚欠款中扣减。双方还对所欠款项重新约定了支付进度。中汽财务公司在该还款计划上加盖了公章。该还款计划签订后,自1998年10月28日起至1999年3月29日止,今日新概念公司向神龙公司支付购车款(略)元;截至1999年3月31日止,今日新概念公司尚欠神龙公司购车款及自1998年3月至同年9月期间的逾期利息共计(略)元。自1999年4月1日起至同年5月31日止,今日新概念公司先后向神龙公司支付购车款(略)元。1999年4月7日,神龙公司向湖北省高级人民法院起诉,请求判令今日新概念公司和中汽财物公司一次性偿还全部欠款(略)元;取消神龙公司给予今日新概念公司的返利和补偿而增加债权(略)元。

一审法院认为:神龙公司具有销售汽车资格,其与今日新概念公司签订的七份《购销汽车合同》符合法律规定,系双方真实意思表示,该合同应认定有效。合同签订后,神龙公司依约向今日新概念公司交付了部分车辆,今日新概念公司亦依约向神龙公司支付了部分购车款,该合同已实际履行。神龙公司在今日新概念公司未能按期还款的情况下,与今日新概念公司和中汽财务公司达成了偿还购车款的协议及还款计划,双方对还款金某及支付进度重新进行了约定,上述协议中除了关于取消返利及补偿款的约定有失公平,应予认定无效外,其余约定符合法律规定,应认定有效。今日新概念公司未依还款协议还款,应依约按逾期付款金某的每日万分之四的比例承担逾期付款的违约责任。中汽财务公司为今日新概念公司提供还款的保证,未明确约定保证责任方式,依据法律规定,中汽财务公司应承担连带保证责任。关于神龙公司主张的(略)元的债权,其中(略)元的返利部分,已由神龙公司实际冲抵了今日新概念公司所欠的购车款,双方已履行完毕,现神龙公司提出翻悔,不予支持;其余750万元补偿款,因双方对上述款项约定的真实意思表示是由神龙公司补偿今日新概念公司因为车辆市场价格的调整所造成的差价损失。由于双方当事人既约定了今日新概念公司逾期付款应支付日万分之四的违约金,又约定了取消返利及补偿的双重处罚,违反了经济合同法的有关违约金某处罚原则。故对神龙公司的该项请求不予支持。1999年12月21日,湖北省高级人民法院作出(1999)鄂民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一、今日新概念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5日内偿付神龙公司货款及从1998年3月起至同年9月止的逾期利息共计(略)元;自1998年10月起至给付之日止的逾期付款利息依双方协议约定的给付期限按日万分之四分期分段计算;二、中汽财务公司对上述款项承担连带责任;三、驳回神龙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人民币(略)元,财产保全费(略)元,共计(略)元,由今日新概念公司负担(略)元;神龙公司负担(略)元。

今日新概念公司不服一审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二审期间,在本院主持下,三方当事人本着互谅互让的原则,经过协商,于2000年7月2日达成调解协议如下:

一、今日新概念公司确认欠付神龙公司车款人民币(略)元。

二、今日新概念公司对以上债务自本调解协议签订之日起30个月内付清。前24个月,今日新概念公司每个月向神龙公司支付人民币100万元,合计共支付2400万元;后6个月,今日新概念公司每个月向神龙公司支付人民币(略)元,合计支付(略)元。

三、按上述协议约定,今日新概念公司自2000年7月起任何一个月不依约支付款项,神龙公司可就剩余的全部债权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四、在今日新概念公司还清全部欠款以前,中汽财务公司对上述全部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五、湖北省高级人民法院已经查封今日新概念公司的574辆汽车由神龙公司向最高人民法院申请续封30个月,根据还款情况,可对查封车辆的数目予以调整。

六、一审案件受理费人民币(略)元,财产保全费(略)元;二审案件受理费人民币(略)元,共计人民币(略)元,由今日新概念公司负担。

七、三方无其他债权债务争议。

经本院审查,上述调解协议是各方当事人的真实意思表示,不违反国家法律、法规的规定,本院予以确认。

本调解书经各方当事人签收后,即具有法律效力。

审判长胡仕浩

代理审判员杨兴业

代理审判员韩玫

二000年七月四日

书记员关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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