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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汪XX与被告许XX离婚纠纷一案

当事人:   法官:   文号:鼎城区人民法院

原告汪XX,女,X年X月X日出生,汉族,居民,住湖南省常德市X镇X巷X号。

委托代理人刘杰,湖南劲鸣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为一般授权代理。

被告许XX,男,X年X月X日出生,汉族,居民,住湖南省常德市X镇X巷X号。

案由:离婚纠纷

原告汪XX与被告许XX离婚纠纷一案,于2012年3月12日向本院提起诉讼。

原告汪XX诉称:原、被告于2007自由相识恋爱,X年X月X日生一女孩,取名许乃方,2009年4月7日办理结婚登记手续。原、被告婚后因性格不合经常为家务琐事吵闹,加之被告染上了吸毒恶习,经被告多次规劝仍旧不改,夫妻关系一直不和。2009年6月,原告外出务工,现夫妻感情已彻底破裂,请求依法判令原、被告离婚,婚生女儿由被告抚养。

被告许XX辩称:原告所诉基本属实,现原告起诉要求离婚,被告同意其离婚请求,只是原告应承担抚养女儿的责任。

经审理查明:原告汪XX与被告许XX于2007年自由相识恋爱,X年X月X日生一女孩,取名许乃方,2009年4月7日双方补办了结婚登记手续。原、被告婚后因性格不合经常为家务琐事吵闹,加之被告染上了吸毒恶习,经原告多次规劝未果,夫妻关系一直不和。2009年6月,被告汪XX外出务工,双方开始分居,故原告诉至本院,要求与被告离婚。

本案在审理过程中,经本院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

一、原告汪XX与被告许XX自愿离婚;

二、双方所生女孩许乃方(现年4周某)随被告许XX生活,原告汪XX从2012年3月1日起每月负担抚养费500元直至许乃方年满18周某止,上述款项在每月的1日给付,原告汪XX享有对女儿的探视权。

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汪XX负担。

双方当事人一致同意本调解协议自双方当事人在调解协议上签名后即具有法律效力。

上述协议,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

代理审判员赵安平

二0一二年三月十二日

代理书记员徐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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