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1999)经终字第X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中国建设银行江西省分行营业部。住所地:江西省南昌市八一大道X号。
负责人:冷某某,该营业部主任。
委托代理人:吴某某,中国建设银行江西省分行职员。
委托代理人:张忱,北京天驰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交通银行南昌分行。住所地:江西省南昌市X路X号。
负责人:刘某某,该分行行长。
委托代理人:周卫平,北京科华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张工,南昌市第二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中国建设银行江西省分行营业部为与被上诉人交通银行南昌分行企业债券兑付纠纷一案,不服江西省高级人民法院(1998)赣高法经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由审判员宋晓明担任审判长、审判员臧玉荣、代理审判员王涛参加的合议庭进行了审理,书记员沙玲(代)担任记录。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经审理认为:原审判决认定事实不清,证据不足,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三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江西省高级人民法院(1998)赣高法经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
二、本案发回江西省高级人民法院重新审理。
本案二审案件受理费(略)元,由一审法院在重审过程中根据当事人过错责任予以确定分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宋晓明
审判员臧玉荣
代理审判员王涛
二000年六月十七日
书记员沙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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