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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刘XX与被告覃XX民间借贷纠纷一案

当事人:   法官:   文号:鼎城区人民法院

原告刘XX,女,X年X月X日出生,汉族,居民,住湖南省常德市X区X街X号。

委托代理人邓军,湖南中思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代理。

被告覃XX,男,X年X月X日出生,汉族,居民,住湖南省常德市X区。

案由:民间借贷纠纷

原告刘XX与被告覃XX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原告于2012年4月19日向本院提起诉讼。

原告刘XX诉称:2010年4月30日,被告因急需资金周某向原告借款300000元,约定借款期限为一年,月息2分,并出具了借条一份。之后被告仅支付了原告12个月利息后就停止付息,也没有清偿本金。为维护原告合法权益,故诉至法院,要求被告立即清偿借款本金300000元及从2011年4月30日起至还款之日止按月息2%的标准计付利息,并承担本案诉讼费。

被告覃XX辩称:原告所诉基本属实,现被告经济困难,希望原告能多给点时间筹钱。

经审理查明:2010年4月30日,被告因急需资金周某向原告借款300000元,并约定借款期限为一年,月息2分,并由被告向原告出具了借条一份,到期后,被告支付了原告12个月利息,对借款本金至今未付,故此,原告向法院起诉。

本案在审理过程中,经本院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

被告覃XX于本调解书生效后三十日内偿还原告刘XX借款本金300000元,并承担从2011年4月30日起至还款之日止按月息2分计付利息。

案件受理费5800元,减半收取2900元,由原告刘XX负担。

双方当事人一致同意本调解协议自双方在调解协议上签名后即具有法律效力。

上述协议,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

审判员刘红先

二O一二年五月十四日

代理书记员曹学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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