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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南省岳阳利德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与湖南省岳阳市天龙建筑装饰公司工程款纠纷案

时间:2000-05-30  当事人:   法官:   文号:(2000)经终字第29号

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00)经终字第X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湖南省岳阳利德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南省岳阳市X路。

法定代表人:卓某某,该公司董事长。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湖南省岳阳市天龙建筑装饰公司。住所地:湖南省岳阳市X路X号。

法定代表人:徐某某,该公司经理。

原审第三人:湖南省长沙市棉麻土产总公司。住所地:湖南省长沙市沿江大道X号。

法定代表人:虢某某,该公司总经理。

原审第三人:湖南省众立物业发展有限公司。

上诉人湖南省岳阳利德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利德公司)为与被上诉人湖南省岳阳市天龙建筑装饰公司(以下简称天龙公司)、原审第三人湖南省长沙市棉麻土产总公司(以下简称棉麻公司)、湖南省众立物业发展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众立公司)工程款纠纷一案,不服湖南省高级人民法院(1998)湘经一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但未预交二审案件受理费。本院于2000年4月20日向其发出预交二审案件受理费通知书,限其于收到该通知书之次日起七日内向本院预交二审案件受理费(略)元,逾期不交,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2000年5月8日,该催交诉讼费通知书送达到利德公司,该公司经理到珠海出差了,其会计(一审代理人)隋秀兰拒绝签收,该催交诉讼费通知书留置送达在隋秀兰办公室。限期届满后,利德公司仍未交纳二审案件受理费。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七条第一款、《人民法院诉讼收费办法》第十三条第二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原审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宋晓明

审判员周帆

代理审判员沙玲

二000年五月三十日

书记员刘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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