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00)经终字第X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湖南省岳阳利德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南省岳阳市X路。
法定代表人:卓某某,该公司董事长。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湖南省岳阳市天龙建筑装饰公司。住所地:湖南省岳阳市X路X号。
法定代表人:徐某某,该公司经理。
原审第三人:湖南省长沙市棉麻土产总公司。住所地:湖南省长沙市沿江大道X号。
法定代表人:虢某某,该公司总经理。
原审第三人:湖南省众立物业发展有限公司。
上诉人湖南省岳阳利德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利德公司)为与被上诉人湖南省岳阳市天龙建筑装饰公司(以下简称天龙公司)、原审第三人湖南省长沙市棉麻土产总公司(以下简称棉麻公司)、湖南省众立物业发展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众立公司)工程款纠纷一案,不服湖南省高级人民法院(1998)湘经一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但未预交二审案件受理费。本院于2000年4月20日向其发出预交二审案件受理费通知书,限其于收到该通知书之次日起七日内向本院预交二审案件受理费(略)元,逾期不交,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2000年5月8日,该催交诉讼费通知书送达到利德公司,该公司经理到珠海出差了,其会计(一审代理人)隋秀兰拒绝签收,该催交诉讼费通知书留置送达在隋秀兰办公室。限期届满后,利德公司仍未交纳二审案件受理费。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七条第一款、《人民法院诉讼收费办法》第十三条第二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原审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宋晓明
审判员周帆
代理审判员沙玲
二000年五月三十日
书记员刘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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