用户名 密码
记住我
加入收藏
全国站 [进入分站]
发布免费法律咨询
网站首页 法律咨询 找律师 律师在线 律师热线 法治资讯 法律法规 资料库 法律文书
   您的位置首页 >> 判裁案例 >> 案例正文

贺某某、郭某盗窃一案一审刑事判决书

当事人:   法官:   文号:南召县人民法院

公诉机关南召县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贺某某,男,X年X月X日出生。

被告人郭某,男,X年X月X日出生。

南召县人民检察院以召检刑诉(2009)X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贺某某、郭某犯盗窃罪,于2009年5月7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被告人贺某某、郭某到庭参加了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南召县人民检察院指控:2007年10月份的一天,被告人贺某某、郭某伙同张××(作案时不满16周岁)窜至南召县X镇X村,将居民靳××停放于门前的一辆“安琪儿”牌电动车盗走卖于他人。经南召县物价局价格认证中心价格认证:被盗电动车价值1600元。

上述事实,被告人贺某某、郭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被害人靳××的陈述、鉴定结论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贺某某、郭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结伙盗窃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盗窃罪。南召县人民检察院指控其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但二被告人在作案时不满十八周岁,系未成年人犯罪,应当从轻或减轻处罚。故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二十五条、第十七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贺某某、郭某犯盗窃罪,各判处管制二年,并处罚金1000元(已缴纳)。

(管制的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二日)。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上诉于河南省南阳市中级人民法院,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判员吴罡

二00九年五月十五日

书记员王兴芳



==========================================================================================

为尽量避免给当事人造成不良影响,经当事人本人申请110.com将对文章内容进行技术处理,点击查看详情
==========================================================================================
发布免费法律咨询
没找到您需要的? 您可以 发布法律咨询 ,我们的律师随时在线为您服务
  • 问题越详细,回答越精确,祝您的问题早日得到解决!
温馨提示: 尊敬的用户,如果您有法律问题,请点此进行 免费发布法律咨询 或者 在线即时咨询律师
广告服务 | 联系方式 | 人才招聘 | 友情链接网站地图
载入时间:0.03174秒 copyright©2006 110.com inc. all rights reserved.
版权所有:110.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