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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诉人长沙市天心区德胜网络会所因与被上诉人湖南快乐阳光互动娱乐传媒有限公司被上诉人湖南创信中宇网络有限公司以及原审被告李某侵犯著作财产权纠纷一案

当事人:   法官:   文号:长沙市中级人民法院

上诉人(原审被告)长沙市天心区德胜网络会所,住所地湖南省长沙市天心区X路X号301房。

代表人李某,该网吧投资人。

委托代理人丁西艺,湖南芙蓉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湖南快乐阳光互动娱乐传媒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南省长沙市开福区浏阳河东金鹰大厦附楼X室。

法定代表人张某某,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陆刚,湖南金州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第三人)湖南创信中宇网络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南省长沙市天心区X村X号综合楼二楼。

法定代表人梁某,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虢某某,男,X年X月X日出生,系湖南创信中宇网络有限公司法律顾问。

原审被告李某,男,X年X月X日出生,系长沙市天心区德胜网络会所业主,住(略)。

委托代理人丁西艺,湖南芙蓉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长沙市天心区德胜网络会所(以下简称德胜网络会所)因与被上诉人湖南快乐阳光互动娱乐传媒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快乐阳光公司)、被上诉人湖南创信中宇网络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创信中宇公司)以及原审被告李某侵犯著作财产权纠纷一案,不服湖南省长沙市天心区人民法院(2009)天民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出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0年1月14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审法院查明:电视剧《丑女无敌》系湖南电视台与北京响巢国际传媒有限责任公司共同拍摄。湖南省广播电视局社会管理处于2008年9月11日颁发的(湘)剧审字(2008)第X号《国产电视剧发行许可证》,记载主要内容为:剧目名称《丑女无敌》,长度40集,制作单位湖南电视台,合作单位北京响巢国际传媒有限责任公司,电视剧制作许可证编号甲第X号。2006年6月15日,湖南电视台出具《授权书》一份,主要内容为:湖南电视台将所属卫星频道的自有版权及经合法授权的电视节目内容和品牌资源(包括但不限于电影、电视剧、音乐、大型活动、综艺节目等)的开发经营权,在下列领域内授权给湖南快乐阳光互动娱乐传媒有限公司独家经营:1、与互联网有关的权利,包括视音频播放、下载;虚拟社区;互联网广告;博客;播客;游戏开发等。授权期限为十年,自2006年6月30日起至2016年6月30日止。2007年9月28日,湖南电视台出具《说明书》一份,主要内容为:湖南电视台已于2006年6月将其自有版权的电视节目和电视剧的信息网络传播权独家授予湖南快乐阳光互动娱乐传媒有限公司,期限自2006年6月30日起至2016年6月30日止。未经湖南快乐阳光互动娱乐传媒有限公司书面许可,任何人、任何网站不得以任何形式在互联网上使用、传播湖南电视台享有版权的电视节目和电视剧。2008年9月1日,北京响巢国际传媒有限责任公司出具《授权书》一份,主要内容为:本公司拥有电视剧《丑女无敌》完整版权,现将《丑女无敌》剧集中国大陆地区基于互联网和无线通讯网的视频信息传播权独家授予湖南快乐阳光互动娱乐传媒有限公司。湖南快乐阳光互动娱乐传媒有限公司有权依据此授权维护《丑女无敌》电视剧视频信息独家传播权。未经湖南快乐阳光互动娱乐传媒有限公司书面许可,中国大陆地区内(不含港、澳、台)任何人(包括法人和自然人)不得以任何形式在互联网、局域网络和移动通讯网络传播该剧的任何视频信息。电视综艺节目《快乐大本营》和《天天向上》系湖南电视台分别于1997年7月和2008年8月自行开办的电视综艺性娱乐节目,由湖南电视台独家进行策划和组织,在黄某时段通过卫星向电视观众进行播放。湖南电视台的上述电视剧《丑女无敌》和综艺性娱乐节目《快乐大本营》、《天天向上》,系湖南电视台的知名电视节目之一,在全国电视节目收视率中排名较高,深受广大电视观众的喜爱,在各项电视节目内容的评比中获得众多奖项,其中《快乐大本营》于1998年荣获第十六届中国电视金鹰奖,2005年被《新周刊》评为“15年来中国最有影响力的电视节目”之一,《天天向上》于2008年被《新周刊》评为“最佳娱乐节目”等。两被告及第三人对上述事实当庭表示认可。2008年12月26日,原告委托代理人和长沙市公证处公证员前往被告处,对被告网吧中涉嫌侵犯原告网络传播权的行为进行了公证。长沙市公证处于2009年2月25日做出(2009)长证民字第X号《公证书》,记载:公证人员王凌瑾和许杰及申请人的委托代理人陆刚于2008年12月26日一同来到位于长沙市X路X号政力世纪大厦的德胜网络会所。在公证人员的现场监督下,陆刚先提交身份证办理了上网登记手续,后使用德胜网络会所第X号电脑进行了如下保全证据行为:一、打开电脑,输入身份证号码和密码,在电脑桌面新建一个word文档,将其重命名为德胜;二、点击电脑桌面上的IE浏览器,在地址栏输入www.x.com,回车进入百度搜索引擎首页,利用百度搜索引擎搜索屏幕录像专家,将屏幕录像专家下载到电脑E盘上,并安装到电脑E盘,软件安装完毕后,电脑桌面出现一个屏幕录像专家V7.5快捷图标、三、截取电脑屏幕图片一张,粘贴到德胜文档中;四、点击电脑桌面的屏幕录像专家V7.5快捷图标,按F2键开始录像;五、点击电脑桌面的网吧影院I图标,打开“九州梦网网吧影院”首页;六、截取“九州梦网•网吧影院”首页三幅图片粘贴到德胜文档中;七、在“九州梦网•网吧影院”首页快速搜索处输入《丑女无敌》,点击GO,打开网页,截取一幅图片粘贴到德胜文档中;八、点击页面上的《丑女无敌》剧照,打开网页后截取一幅图片粘贴到德胜文档中;九、点击播放第01集,在影片播放中截取一幅图片粘贴到德胜文档中,拖动播放器按钮,播放影片片段若干;十、依次点击第07集、第11集、第21集、第31集、第36集、第40集,并在影片播放后拖动播放器按钮,播放影片片段若干;十一、关闭播放,在页面快速搜索处输入快乐大本营,点击GO,打开网页,截取一幅图片粘贴到德胜文档中;十二、点击《快乐大本营》剧照,打开网页后截取两幅图片粘贴到德胜文档中;十三、点击播放第01集,在影片播放中截取一幅图片粘贴到德胜文档中,拖动播放器按钮,播放影片片段若干;十四、依次点击播放第11集、第21集、第31集、第41集,并在节目播放中拖动播放器按钮,播放影片片段若干;十五、点击页面上的《越策越开心》剧照,网页大开后截取两幅图片粘贴到德胜文档中;十六、点击播放第01集,在影片播放中截取一幅图片粘贴到德胜文档中,拖动播放器按钮,播放影片片段若干;十七、依次点击播放第11集、第21集、第31集、第41集、第55集和第66集,并在节目播放中拖动播放器按钮,播放影片片段若干;十八、点击页面上的《天天向上》剧照,网页打开后截取一幅图片粘贴到德胜文档中;十九、点击播放第01集,在影片播放中截取一幅图片粘贴到德胜文档中,拖动播放器按钮,播放影片片段若干;二十、依次点击播放第05集和第14集,并在节目播放中拖动播放器按钮,播放影片片段若干;二十一、关闭播放,在IE地址栏输入“www.x.com”回车进入百度搜索引擎首页,利用百度搜索引擎搜索“九州梦网”,截取搜索结果页面图片一幅粘贴到德胜文档中;二十二、点击第一项搜索结果“九州梦网”-影视剧场,打开“九州梦网”首页,截取三幅图片粘贴到德胜文档中;二十三、点击“九州梦网”首页下方的网络视听许可证x号,网页打开后截取两幅图片粘贴到德胜文档中;二十四、点击“九州梦网”首页下方的增值电信业务经营许可证B2-x,网页打开后截取一幅图片粘贴到德胜文档中;二十五、关闭网页,保存德胜文档,按F2键结束录像,形成一个屏幕录像文件;二十六、将屏幕录像文件和德胜文档剪切后粘贴到陆刚携带的移动硬盘中。随后,陆刚对上述德胜文档实施了打印(共取得打印件十二页,内容见附件),并将上述屏幕录像文件刻录成光盘共一式两套(每套一张)。原告在被告处进行公证时,其公证书记载,被告涉嫌侵权的“九州梦网•网吧影院”的网站主页网址为“vip2.x.com/aspx/1/x.aspx”。另查明,宁波成功多媒体通信有限公司系“九州梦网”网站的经营者,其在国家广播电影电视总局取得《信息网络传播视听节目许可证》,登记网址为“www.x.net.”,业务类别为自办播放业务,节目内容为影视剧、娱乐、专业类视听节目。第三人与宁波成功多媒体通信有限公司合作运营湖南省范围内的“九州梦网•网吧影院”影视产品,负责上述影视产品的推广及维护。另,被告德胜网络会所系个人独资企业,被告李某系该独资企业的投资人。原告为制止侵权行为和诉讼,支付了公证费1500元和律师费6000元。

原审法院认为:本案中,网吧用户在德胜网络会所上网过程中,通过德胜网络会所在其网吧电脑桌面上设置的“网吧影院”图标的桌面快捷方式,进入网址为“vip2.x.com/aspx/1/x.aspx”的网站主页,点击网页上的电影和电视节目名称,观看电影和电视节目。德胜网络会所并没有提供证据证明在网吧以外的电脑上通过互联网可以自由链接“vip2.x.com/aspx/1/x.aspx”网站,点击收看网站电影和电视节目。原告在德胜网络会所的网吧电脑上通过“www.x.com”百度搜索引擎,查询到的“九州梦网”网站主页网址和宁波成功多媒体通信有限公司在国家有关部门登记注册的“九州梦网”网站主页的网址均为“www.x.net.”,与被告在其网吧电脑上显示的“九州梦网•网吧影院”的网站主页网址“vip2.x.com/aspx/1/x.aspx”完全不一致,且第三人作为“九州梦网•网吧影院”影视产品在湖南省地区的合作运营方,对德胜网络会所使用“九州梦网•网吧影院”网站影视产品的情形完全不知晓。故认定,德胜网络会所系采取协议链接或加密链接等链接方式,链接“vip2.x.com/aspx/1/x.aspx”网站,为网吧用户提供电影和电视节目的营利性播放业务。德胜网络会所将原告享有信息网络传播权的电视节目在其网吧内用于营利性质的播放服务,未说明涉案电视节目的合法来源,既未取得权利人原告的许可也未支付报酬,侵犯了原告对电视剧《丑女无敌》、电视综艺节目《快乐大本营》和《天天向上》享有的信息网络传播权,应当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德胜网络会所提供的证据中并不能证明涉案被控侵权影视作品系第三人发布。理由为:一、本案中,“九州梦网”网站由宁波成功多媒体通信有限公司进行经营和开发,登记网址为“www.x.net.”,第三人系宁波成功多媒体通信有限公司的“九州梦网”网站在湖南省范围内的推广和维护单位。根据原告公证书的记载,德胜网络会所被链网站名称为“九州梦网•网吧影院”,主页网址为“vip2.x.com/aspx/1/x.aspx”,与宁波成功多媒体通信有限公司和第三人进行开发和维护的“九州梦网•网吧影院”的网站网址完全不符。同时,德胜网络会所未提供链接的网页是否已在国家信息网络管理部门进行了备案登记的有关手续及在网页上可合法使用“九州梦网•网吧影院”名称的有关手续。第三人对德胜网络会所使用“九州梦网•网吧影院”网站影视产品的情形完全不知晓。故上述证据不能排除德胜网络会所链接的网址“vip2.x.com/aspx/1/x.aspx”网页显示内容中非法使用“九州梦网•网吧影院”名称的可能;二、德胜网络会所向法院提供了分别于2008年1月2日和2009年4月1日签订的两份《“九州梦网网吧影院”加盟合作协议书》及2009年4月1日的《收条》一张。2008年1月2日的《加盟合作协议书》中只有第三人的公章并没有第三人授权代表的签字,且德胜网络会所并没有提供《收条》等证据证明上述《加盟合作协议书》已得到实际履行。2009年4月1日《加盟合作协议书》和《收条》上加盖的公章为“长沙中宇网络”,与第三人使用的公章不一致。综合上述证据材料,德胜网络会所主张其与第三人有加盟合作关系,由第三人承担赔偿责任的抗辩理由,证据材料不充分,证明事实不能成立,不予支持。第三人未侵犯原告电视剧《丑女无敌》、电视综艺节目《快乐大本营》和《天天向上》的信息网络传播权。综上所述,被告德胜网络会所未经原告许可,擅自在其网吧电脑上播放原告享有信息网络传播权的电视剧《丑女无敌》、电视综艺节目《快乐大本营》和《天天向上》,侵犯了原告的信息网络传播权,依法应承担停止侵权、赔偿损失之民事责任。被告李某系被告德胜网络会所个人独资企业的投资人,应对被告德胜网络会所的侵权行为承担连带赔偿责任。关于赔偿数额,原告快乐阳光公司未提供证据证明其实际损失或被告的违法所得,故综合考虑涉案电视节目的类型、知名度,原告为制止侵权支出的合理费用,被告侵权行为的性质、后果以及被告的主观过错等因素,酌定被告德胜网络会所赔偿原告快乐阳光公司的经济损失x元(含原告制止侵权行为所支出的合理开支)。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第十条第一款第(十二)项、第四十七条第一款第(一)项、第四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独资企业法》第二条之规定,判决:(一)被告长沙市天心区德胜网络会所立即停止对原告湖南快乐阳光互动娱乐传媒有限公司享有的电视剧《丑女无敌》、电视综艺节目《快乐大本营》和《天天向上》信息网络传播权的侵犯;(二)被告长沙市天心区德胜网络会所于本判决生效后10日内赔偿原告湖南快乐阳光互动娱乐传媒有限公司经济损失及为制止侵权行为所支出的合理开支人民币x元。被告李某对被告长沙市天心区德胜网络会所的上述债务承担连带责任;(三)驳回原告湖南快乐阳光互动娱乐传媒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九条之规定,加倍支付延迟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案件受理费1988元,由原告湖南快乐阳光互动娱乐传媒有限公司承担300元,被告长沙市天心区德胜网络会所承担1688元。

一审判决后,上诉人德胜网络会所不服,向本院上诉称:原审认定事实不清,责任划分不准确,适用法律有误。首先,本案中德胜网络基于与创信中宇网络有限公司的加盟协议,在创信中宇提供合法正版的影音内容前提下才提供互联网直接在线观看服务的,德胜网络会所缴纳了会员费,且协议书上注明甲方负责向乙方提供合法正版影音内容及播放、统计系统,故德胜网络会所在主观上无过错,本案只能追究创信中宇网络有限公司的侵权责任。其次,德胜网络会所与创信中宇网络公司签订的协议均是真实的,并非伪造,并盖有创信中宇网络公司公章,不能因辩称“第三人事先盖好公章的空白合同”一说,就否认该协议真实存在,原审法院采纳创信中宇网络公司的意见显然无视客观事实存在。再次,根据2006年7月1日施行的《信息网络传播权保护条例》第二十三条之规定:网络服务提供者为服务对象提供搜索或者链接服务,在接到权利人的通知书后,根据本条例规定断开与侵权的作品、表演、录音录像制品的链接的,不承担赔偿责任。本案中,上诉人在接到权利人的通知书后即断开链接,故不应由上诉人承担赔偿责任。原审法院无视本条法律的存在,判令由上诉人承担全部赔偿责任,适用法律有误,请求上级法院:撤销(2009)天民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判令由湖南创信中宇网络有限公司独自承担对快乐阳光互动娱乐传媒有限公司的侵权责任。

被上诉人快乐阳光公司答辩称:上诉人德胜网络会所与创信中宇公司签订了两份协议书,但两份协议的公章不同。原审法院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请求维持原判。

被上诉人创信中宇公司答辩称:创信中宇公司与德胜网络会所不存在任何加盟合作关系,创信中宇公司从未发布本案被控侵权影视作品,德胜网络会所没有提供证据证实创信中宇公司在本案中存在侵权行为,其要求创信中宇公司独自承担对快乐阳光公司的侵权责任的主张,与客观事实不符,于法无据,请求上级法院驳回上诉人德胜网络会所对创信中宇公司的上诉请求。

原审被告李某在二审中的陈述意见与上诉人德胜网络会所的上诉意见相同。

二审诉讼中,各方当事人均未向本院提供新的证据。

本院查明事实与原审查明事实相同。

本院认为:根据著作权法的规定,电视剧《丑女无敌》、电视综艺节目《快乐大本营》和《天天向上》的信息网络传播权受法律保护。被上诉人快乐阳光公司依法取得《丑女无敌》、《快乐大本营》和《天天向上》的信息网络传播权后,有权要求侵权人停止侵权并赔偿其经济损失。上诉人德胜网络会所未经许可,擅自在其经营的网吧电脑上播放被上诉人快乐阳光公司依法取得信息网络传播权的电视剧《丑女无敌》、电视综艺节目《快乐大本营》和《天天向上》,侵犯了被上诉人快乐阳光公司的信息网络传播权,依法应承担停止侵权、赔偿损失的民事责任。二审诉讼中,本案的焦点在于被上诉人创信中宇公司是否应承担侵权责任。根据一审查明事实,网吧用户通过上诉人德胜网络会所在其网吧电脑桌面上设置的“网吧影院”图标的桌面快捷方式,进入网址为“vip2.x.com/aspx/1/x.aspx”的网站主页,点击网页上电影和电视节目名称,观看涉案电影和电视节目。上诉人德胜网络会所虽提供了与被上诉人创信中宇公司签订的两份加盟合作协议,但该两份协议所盖公章并不相符,前后不一,且协议约定本协议自双方授权代表签字盖章后生效,上诉人德胜网络会所没有提供被上诉人创信中宇公司出具的授权代表授权书,故不能认定上诉人德胜网络会所与被上诉人创信中宇公司形成了加盟合作关系,不能认定被上诉人创信中宇公司向上诉人德胜网络会所提供了涉案侵权作品。另外,“九州梦网”网站由宁波成功多媒体通信有限公司经营和开发,登记网址为“www.x.net.”,被上诉人创信中宇公司系宁波成功多媒体通信有限公司“九州梦网”网站在湖南省范围内推广和维护单位。根据被上诉人快乐阳光公司公证书记载,上诉人德胜网络会所被链网站名称为“九州梦网•网吧影院”,主页网址为“vip2.x.com/aspx/1/x.aspx”,与宁波成功多媒体通信有限公司和被上诉人创信中宇公司开发和维护的“九州梦网•网吧影院”的网站网址“www.x.net.”完全不符,因此不能认定涉案被控侵权影视作品系被上诉人创信中宇公司发布。上诉人德胜网络会所以营利为目的,在其经营的网吧电脑上播放被控侵权影视作品,侵犯了被上诉人快乐阳光公司的信息网络传播权。上诉人德胜网络会所要求被上诉人创信中宇公司独自承担侵权责任的上诉理由,本院不予支持。

综上,原审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处理恰当,应予维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三条第一款(一)项之规定,判决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本案二审受理费1988元,由上诉人长沙市天心区德胜网络会所负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审判长朱曦

审判员许运清

审判员熊萍

二○一○年三月三十日

书记员谢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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