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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告人汤某甲犯故意伤害罪

当事人:   法官:   文号:益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公诉机关(略)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汤某甲,男,X年X月X日出生于(略),身份证号码为(略),汉族,大学文化,农民,住(略)。因涉嫌犯故意伤害罪,于2011年9月11日被益阳市公安局赫山分局刑事拘留,于同年9月23日被逮捕。现押益阳市第一看守所。

指定辩护人周某军,益阳市法律援助中心律师。

(略)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汤某甲犯故意伤害罪,以益检刑一诉(2012)第X号起诉书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益阳市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杨某春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汤某甲及其辩护人周某军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略)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汤某甲于2011年9月10日在家中因与父亲产生矛盾而殴打其父汤某甲辉。先是打了他父亲两个耳光并将其推倒在地,倒地后汤某甲用拳头打了汤某甲辉的头部两拳,后又按住汤某甲辉的头往地上撞了两下,汤某甲的母亲杨某某将他拉走时,汤某甲还踢了汤某甲辉头部、腰部两脚。后汤某甲辉被送至医院抢救治疗,医治无效,被害人汤某甲辉于2011年9月20日死亡。案发后,被告人汤某甲被公安机关抓获归案。

为证明上述事实,公诉机关当庭提供了证人证言、鉴定结论和被告人汤某甲的供述等证据。

该院认为,被告人汤某甲故意伤害他人身体并致人死亡,情节恶劣,后果严重,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二款之规定,提请本院以故意伤害罪追究刑事责任。

被告人汤某甲对指控的犯罪事实、证据无异议,辩称没有打死父亲汤某甲辉的故意。

汤某甲的辩护人提出,被告人汤某甲在明知母亲报警后没有逃跑,并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犯罪事实,本案系家庭矛盾引发,且被告人的犯罪手段并非特别残忍,依法可从轻处罚。

经审理查明,被告人汤某甲经常因为母亲给少了零花钱或者父母争吵而多次殴打父母。2011年9月10日,被害人汤某甲辉(系被告人汤某甲之父)在外打工回到益阳市X组家中,17时许,汤某甲辉因听邻居说妻子杨某某又挨了儿子汤某甲的打,便在家中一楼东头房间里,一边坐在椅子上喝酒,一边高声埋怨妻子杨某某宠坏了儿子汤某甲。被告人汤某甲在二楼听到父亲对母亲的责骂后,冲下楼来到父亲汤某甲辉面前,打了汤某甲辉两耳光并将其推倒在地,又朝汤某甲辉面部打了两拳,再骑在汤某甲辉身上,抓住其头部朝水泥地面猛力撞击两下。与此同时,杨某某看见儿子汤某甲下楼后,知道儿子汤某甲是来打丈夫汤某甲辉的,便赶过来,将正在殴打汤某甲辉的汤某甲拉开。汤某甲在母亲将他拉开时还踢了父亲汤某甲辉头部和腰部两脚,便径直回到二楼房间。杨某某将丈夫汤某甲辉扶起坐在椅子上,自己赶紧到医院买药,回来时,发现丈夫已不能说话,躺在自家的地坪里,杨某某便电话报警。公安人员来到现场,将汤某甲带回派出所,汤某甲如实供述了犯罪事实。汤某甲辉经送医院抢救,医治无效,于2011年9月20日死亡。经鉴定,汤某甲辉系脑挫伤、硬某、蛛网膜下腔出血并颅内高压致呼吸循环衰竭死亡。

证明上述事实的证据有:1、证人杨某某的证言证明,2011年9月10日下午14时,我丈夫汤某甲辉从长沙打工回家,在家里喝了一点酒,到邻居家走动了一下,听人家讲,我在上个月被儿子打了一顿,心里不高兴。四五点钟的时候,我丈夫在家里的一楼东头放杂物的房子里,坐在椅子上,一边喝酒,一边大声埋怨我:儿子不听话是我宠坏了儿子,说我没用等等。我在厨房里洗手时,看到我儿子汤某甲从二楼下来,往他父亲坐的那间房子冲去,我知道可能是儿子又去打他父亲了,于是我就到那房子去。我进去时,看见我儿子骑在我丈夫的身上,用双手抓住我丈夫的头往地上碰了两下,我上去拉开我儿子,他又朝我丈夫脸部踢了两脚后,到楼上去了。我扶起丈夫坐在椅子上后,到医院去买药,回来时,发现丈夫不行了,躺在自家的地坪里,人不能说话,于是我就打派出所的电话报警了,后来派出所的民警就来了。汤某甲辉一直昏迷不醒,我就把丈夫送到了市三医院抢救,治疗几天没有效果,又送他到湘雅医院治疗。2011年9月20日早上汤某甲辉死亡。案发前20几天时,我儿子让我跪下,踢了我四五脚,之前还打过我二三次,打过我丈夫几次。

(2)证人汤某乙的证言证明,2011年9月10日17时许,我在家听别人讲我堂侄儿汤某甲打了他父亲汤某甲辉,我就到了汤某甲辉家,村X村民。我看到汤某甲辉躺在地上,已没有知觉,汤某甲辉被打得嘴巴肿起来,牙齿被打掉了几颗,嘴巴旁边都是血,左边耳朵也流了血。汤某甲辉的妻子杨某某讲是她儿子汤某甲打的。我进去约十分钟后,汤某甲辉的儿子汤某甲就从家中二楼下来,我们很多村民就指责他不该打他父亲,汤某甲讲:“我父亲从外面回来就和我娘吵,欺负女人,我看不得,才动手打了他。”不久牌口卫生院的医生来了,检查后,建议送到三医院治疗,经联系后,急救车将汤某甲辉接到医院去治疗,后来听说是颅内出血。

(3)证人汤某丙的证言证明,2011年9月10日14时许,我和堂兄汤某甲辉从长沙务工回家过中秋节,汤某甲辉在同组村民谭国辉的商店里买了一瓶白酒再回家。17时许,我得知汤某甲辉被他儿子汤某甲打了。我到汤某甲辉家里看见汤某甲辉被打得躺在一楼东边房间的地上,不省人事,汤某甲辉的脸上青一块紫一块,嘴巴红肿,至少被打掉2颗上齿。我就和邻居汤某乙等人迅速把汤某甲辉抬到竹床上,并联系卫生院的救护车送医院。汤某甲在堂屋里骂汤某甲辉不该吵,不该喝酒。我们把汤某甲辉抬上救护车,汤某甲就到二楼房间里去了。2011年3月,汤某甲打过他父亲汤某甲辉,5月份,汤某甲还打过他伯父汤某甲辉,汤某甲还打过他母亲杨某某和外祖父。

(4)现场勘验笔录、现场勘验检查提取痕迹、物品登记表、现场平面图、现场方位图、现场照片证明了案发现场为益阳市X组汤某甲辉家,在一楼杂物间距北墙91cm、距西墙178cm处地面发现大小为30×25cm的擦拭状血迹;距北墙102cm、距西墙90cm处的地面发现滴落状血迹。在一楼卧室距东墙126cm、距北墙95cm处的地面发现大小为6.5×6cm的滴落状血迹,公安人员已提取血迹。

(5)益阳市公安司法鉴定中心的益公物鉴(法物)字(2011)迳X号物证鉴定书证明,送检血迹系汤某甲辉所留的似然比率(LR)为1.73×1020以上。

(6)益阳公安局赫山分局物证鉴定室的公(赫)鉴(法)字(2011)X号鉴定书、尸体照片证明,死者汤某甲辉脑挫伤、硬某、蛛网膜下腔出血,左上1-2牙齿脱落,为头面部钝性暴力作用形成。汤某甲辉系脑挫伤、硬某、蛛网膜下腔出血并颅内高压致呼吸循环衰竭死亡。

(7)被告人汤某甲的供述证明,2011年9月10日下午四五点钟,我父亲汤某甲辉从长沙打工回来,我在家中二楼听到父亲和母亲杨某某在一楼争吵,我听到父亲汤某甲辉在骂我母亲“是一个没有用的家伙。”我听了很不舒服,从二楼冲下来,看见我父亲一个人坐在一楼东边房子的椅子上,我冲上去用右手打了我父亲汤某甲辉两耳光,又用左手将他从椅子上推倒在地上,接着朝他头部打了两拳,都打在嘴上,然后我又骑在他身上,用右手抓了他的头朝水泥地上撞了两下。这时,我母亲进来了,她就来制止我,将我从我父亲身上强行拖了起来,在我母亲拉我的同时,我仍用右脚踢了我父亲几脚,有一脚踢在他头部,有一脚踢在他的腰部,我母亲将我从房间里拖出来,并跟我讲不能这样,我就到二楼去了。在我打了我父亲后,我注意到他的牙齿被打掉了几颗,嘴巴周某都是血,左边耳朵处也有血。后来,我母亲就报了案。我一共打过我父亲四次,都是在自己家中打的,前面三次都是打他的脸,打得不重,这次打得重些。

(8)户籍资料证明了被告人汤某甲和被害人汤某甲辉的身份情况。

上述证据均经庭审举证、质证,本院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被告人汤某甲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人死亡,其行为已构成故意伤害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被告人汤某甲提出没有打死父亲的故意,经查,被告人汤某甲没有非法剥夺自已父亲生命的故意,因此以故意伤害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汤某甲在父母供养其大学毕业后,不仅不尽孝敬父母的义务,而且动辄对父母打骂,此次,竟然对父亲下此重手,造成父亲死亡的严重后果,依法应予严惩。但被告人汤某甲在得知母亲报警的情况下,在现场等待,无拒捕行为,如实供述犯罪事实,依法应认定汤某甲有自首情节,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且被告人汤某甲在犯罪后能真诚悔罪,鉴于本案系因家庭矛盾引发,被告人汤某甲的母亲亦请求对汤某甲从轻处罚,为有利于亲情的回归,故对被告人汤某甲可酌情从轻处罚。汤某甲的辩护人提出对汤某甲可从轻处罚的意见,予以采纳。综合被告人汤某甲的犯罪情节,悔罪表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二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五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汤某甲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湖南省高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判长倪新献

审判员易政兴

代理审判员徐先波

二O一二年四月六日

书记员熊达奇

附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二百三十四条故意伤害他人身体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

犯前款罪,致人重伤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致人死亡或者以特别残忍手段致人重伤造成严重残疾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

第六十七条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

被采取强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正在服刑的罪犯,如实供述司法机关还未掌握的本人其他罪行的,以自首论。

第五十七条对于被判处死刑、无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应当剥夺政治权利终身。

在死刑缓期执行减为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减为有期徒刑的时候,应当把附加剥夺政治权利的期限改为三年以上十年以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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