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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诉人刘某、高某与被上诉人黄某生命权、健某、身体权纠纷一案

当事人:   法官:   文号:益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上诉人(原审被告)刘某。

上诉人(原审被告)高某。

两上诉人之委托代理人吴命生,湖南天声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黄某。

委托代理人邹丽丽,桃江县资江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代理权限为一般代理。

案由:生命权、健某、身体权纠纷

上诉人刘某、高某与被上诉人黄某生命权、健某、身体权纠纷一案,刘某、高某不服湖南省桃江县人民法院(2011)桃民一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请求依法改判。

经审理查明,刘某、高某合伙承包了桃江县X村的顶眼塘养鱼。2011年6月15日,黄某的女婿卢益荣背着打鱼机来到顶眼塘边准备打鱼,当即被高某夫妇发现。高某夫妇制止卢益荣的打鱼行为,并叫来刘某。之后,三人发生扭打。卢益荣用手机通知其妻黄某姣。十多分钟后,黄某与黄某姣来到现场,几人又发生扭打。后黄某被送往医院,共用去医药费2643.21元,经法医鉴定构成十级伤残,用去鉴定费550元。双方就赔偿问题协商未果,诉至法院。

本案在二审审理中,经本院主持,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

一、刘某、高某支付黄某9000元,于本调解协议签订之日支付黄某4000元,余款5000元于2012年3月26日前支付,逾期不支付上述款项,则黄某可按照13950元向桃江县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二、本案纠纷一次性解决,双方当事人均不得就本案再主张任何权利。

三、一审案件受理费500元,二审案件受理费517元,减半收取258.5元,合计758.5元,由刘某、高某负担558.5元,由黄某负担200元。

四、上述调解协议当事人签字即生效。

上述调解协议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依法予以确认。本调解书具有法律效力。

审判长黄某平

审判员李京伟

代理审判员黎娜

二O一二年三月二十日

代理书记员彭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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