用户名 密码
记住我
加入收藏
全国站 [进入分站]
发布免费法律咨询
网站首页 法律咨询 找律师 律师在线 律师热线 法治资讯 法律法规 资料库 法律文书
   您的位置首页 >> 判裁案例 >> 案例正文

班海军故意一案

当事人:   法官:   文号:衡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你因故意伤害犯罪一案,不服湖南省衡阳市X区人民法院(2008)雁刑初字第X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以本案被害人曾芝福的伤残鉴定不符合法律规定,不构成轻伤;另一被害人王方凤的法医鉴定存在造假,要求重新对曾芝福、王方凤的伤情进行鉴定为由,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审查,现已审查完毕。

本院经审查查明,该案发生后,衡阳市公安局雁峰分局湘江派出所于2008年6月6日委托衡阳市X区公安分局对被害人曾芝福、王方凤的伤情进行鉴定,其结果均为轻伤。同年6月30日曾芝福、王方凤委托衡阳市云集司法鉴定所对伤情进行鉴定,鉴定结果:曾芝福损伤程度为轻伤,致残程度核定为“工伤”玖级;王方凤损伤程度为轻伤,致残程度核定为“工伤”拾级。同年9月22日,衡阳市X区人民检察院委托衡阳市仁济司法鉴定中心对曾芝福、王方凤的伤情进行法医学鉴定。鉴定结果:曾芝福损伤程度为轻伤,综合评定为玖级伤残;王方凤损伤程度为轻伤,评定为拾级伤残。你对上述鉴定均拒绝签字,原审庭审时提出异议,但未提供新的证据。

本院认为,对于被害人曾芝福、王方凤的伤情鉴定,有衡阳市中心医院出具的诊断证明书、相关病历、衡阳市公安局雁峰分局的《法医意见书》、衡阳市云集司法鉴定所的《司法鉴定书》、衡阳市仁济司法鉴定中心《法医学鉴定书》均证实了被害人曾芝福、王方凤的损伤程度和伤残等级,这些证据之间相互印证。你没有证据证明上述鉴定存在程序违法、造假及需要重新鉴定的情形。故你再审理由不能成立,申诉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规定的再审立案条件。经本院审判委员会讨论决定,对你的申诉予以驳回。希望你服判息诉。

特此通知。

二0一二年六月四日



==========================================================================================

为尽量避免给当事人造成不良影响,经当事人本人申请110.com将对文章内容进行技术处理,点击查看详情
==========================================================================================
发布免费法律咨询
相关判例: 中法 故意 海军
没找到您需要的? 您可以 发布法律咨询 ,我们的律师随时在线为您服务
  • 问题越详细,回答越精确,祝您的问题早日得到解决!
温馨提示: 尊敬的用户,如果您有法律问题,请点此进行 免费发布法律咨询 或者 在线即时咨询律师
广告服务 | 联系方式 | 人才招聘 | 友情链接网站地图
载入时间:0.03361秒 copyright©2006 110.com inc. all rights reserved.
版权所有:110.com